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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8月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二○二三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 4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 10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责任 ...... 22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 27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管理 ...... 30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 31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 32

第九章 附则 ...... 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发行并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本办法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本办法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本办法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本办法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本办法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

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节 一般规定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

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法律法规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情况、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

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

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

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

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四川路桥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定执行,并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

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

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

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

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

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

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节 临时报告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

(二)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四)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称“应当披露的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应当披露的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二)接受劳务等;

(三)出售产品、商品等;

(四)提供劳务等;

(五)工程承包等;

(六)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的规定。

上述交易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所称“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应当披露的

其他重大事项”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合并、分立、分拆;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

(五)破产事项;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七)《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的披露要求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所称“证监会规定的重大事件”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审慎评估是否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相关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十一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服务于投资者

决策需要,基于一定的客观事实,或者具备实施的基础条件。本办法规定的自愿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战略信息,即与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相关的信息,例如五年规划或者向某个领域拓展的发展

战略等;

(二)达到如下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1.股权投资项目,单项投资总额达到3亿元以上(不包含增资项目);

2.工程建设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一事项的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一事项的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公司参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公司实际出资额适用前述标准)

(三)当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传播了与公司相关的虚假信息时,为避免给投资者造成误导,公司可以作出相应的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自愿性信息的决策机制与审批流程、对外

报送、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职责、相关方的责任、保密管理、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循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其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领导和组织开展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三)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主要部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应当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

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三节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该部门或该公司的信息传递事务,并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该部门或该公司的信息收集、汇总、报送等具体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负责人应当督促该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该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要求传递和审核各类信息,并认真履行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职责,保证其所传递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

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书面告知,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第六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流程:

(一)在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和执行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写工作,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计划;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完成定期报告草案中相关部分内容的编写,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保证其所编写的内容准确、真实、完整,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董事会办公室汇集各部门的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完成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写;

(四)定期报告草案编写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公司各董事审阅;公司董事在审阅后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对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流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或已披露事件有重大进展、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供信息的部门和

人员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所收到的信息文件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所收到的信息文件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签发后披露;

(三)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制作和审定,经总经理、董事长签发后,依法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十六条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流程中,

任何传递和审核信息文件部门的相关人员,均应当在其经手完成后于信息文件上签名确认。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

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

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法律顾问、其他有关机构咨询。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

时,应根据相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条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通过自身网站、公众号或其他媒体平台刊登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十一条 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报送之

外,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行政管理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信息。公司各部门及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应按照《四川路桥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登记、报送及保密工作。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

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内幕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谨慎使用自身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发布信息,不得利用社交媒体发布公司内幕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四川路桥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报送及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第七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责成董事会办公室将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资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分类专卷存档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其中,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保存期限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算。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四川证监局等监管部门和主管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资料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存档保管。

第八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第一节 责任追究及处理的一般原则第八十条 公司严格组织落实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内部信息传递及报告、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第八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

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八十四条 对于违反《四川路桥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

理办法》的责任追究,参照《四川路桥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第八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的信息披露违反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必要时按党章党规党纪和《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处分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会存在前款规定的违规情形或者不履行相应职责时,公司监事会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且,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

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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