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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投资管理办法(2023年8月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落实投资责任,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和收益,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国资委对国有企业投资相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以货币资金或其他经评估后的有形、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构建、购置房产、购置设备、技术改造等;同时,PPP、BOT等特许经营权类基础设施项目、EPC+F类项目(含购买基金及投资股权)、土地使用权获取、矿权获取视为固定资产投资。

(二)股权投资,包括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立的项目公司除外),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认购基金等;同时,无形资产投资(不含矿权、土地使用权)、金融投资视为股权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所属企业指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直属企业,以及直属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受托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参照执行。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办法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控制投资风险。

(三)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相关术语定义

(一)全资及控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额是指项目投资总额,参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实际出资金额。

(二)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实际出资金额。

第二章 对外投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事项的前

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及董事会的安排,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是投资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一)公司拟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发展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研究后,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具有初步可行性的项目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立项。

(二)直属企业及所属企业拟投资项目,除投资风险资产项目及境外项目以外,由直属企业自主审批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项目立项通过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或直属企业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参与,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决策。

(一)单项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50%(含)以上或出资额达到净资产50%(含)以上的投

资项目,由公司股东大会决策。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工程建设类项目单项投资总额超过50亿元(含)或出资额超过10亿元(含);矿业及新材料、清洁能源类项目单项投资总额超过10亿元(含)或出资额超过2亿元(含);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总额达到3亿元(含);

以上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策。

(三)单项投资额未达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 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开展的投资活动。

第十五条 境外项目属于严控范围,不纳入授权放权范围,立项、决策等各阶段均由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和各决策机构按本办法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六条 境外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形成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必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投资主体”)是各自投资项目实施后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内容实施投资事项,未按投资决策权限履行完毕决策程序不得擅自变更。投资主体各职能部门按部门职责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投资主体应根据投资项目情况分年度编制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每年底按公司投资发展部通知要求将次年的实施方案连同编制说明一起报送公司投资发展部。

第十九条 投资主体每月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报送投资完成报表,每月向公司投资发展部报送一次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要求的原因说明、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等。

第六章 投资项目后评价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成果将运用于完善投资管理机制、优化同类项目投资决策、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授权放权动态调整及责任追究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主要采用对比法,即根据评估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及调整批复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和间接目标,以及项目的合法合规性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投资项目一般在下列时点开始后评价工作: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竣工运营或使用后达到一个完整公历年度。针对项目周期长的高速公路、轨道等重点项目,应在项目重要节点开展评价。

(二)股权投资项目在完成股权交割的12-24个月、提前终止或转让的股权投资项目在终止或转让后6个月、其他投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启动。

第七章 投资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对投资主体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每年底对投资主体的投资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考核评价结果与授权放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相挂钩,引导督促投资主体加强投资管理,强化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投资管理效益和效率。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各投资主体应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对于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秘密或谋取私利的,严肃追究

相关人员、机构的责任。

第九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组建子公司时,应当按照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章程等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或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派出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所派驻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努力维护公司的利益,实现公司投资额的保值、增值。

第十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与转让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

(二)因投资项目(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

(四)投资合同约定投资项目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收回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已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

(二)投资项目(企业)出现连续亏损,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因投资主体资金不足而难以补充投资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转让对外投资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必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为严控投资风险,投资主体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时,公司坚持“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

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的原则,科学对待投资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生效。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在遵循本办法的基础上出台相关指引或细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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