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克劳斯玛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广大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经过询问了解,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下述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查,此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经营所需,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推进相关工作,同意《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