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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3、报告期内,公司没有提供过任何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情形。

三、关于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对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3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类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判断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本着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含信用减值损失)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计提2023年半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事项。

五、关于终止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租赁办公场地之关联交易的事宜,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调整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我们同意《关于终止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涂连东:

王子冬:

戴李宗: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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