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发表事前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租赁办公场地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公司本次终止租赁办公场地之关联交易的事宜,事前双方已进行友好协商,解除相关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王子冬:
戴李宗:
涂连东: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