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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佳伟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作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合理公允。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深圳市捷佳伟创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玉杰 林安中 杜吉生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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