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1年第二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和《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1年第二期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中有3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因此,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原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由139人调整为109人,本次作废处理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1.60万股(调整后),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403.20
万股(调整后)调整为341.60万股(调整后)。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1,767.25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9.54万元,根据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和2021年第二期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未达成,现取消归属并作废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85.40万股。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作废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期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就作废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核查,认为:鉴于公司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中有3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因此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因此,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的激励对象由139人调整为109人,本次作废处理的2021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1.60万股(调整后),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403.20万股(调整后)调整为341.60万股(调整后)。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61,767.25万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9.54万元,根据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和2021年第二期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的第一个归属期因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条件未达成,现取消归属并作废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限制性股票85.40万股。
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激
励计划》《2021年第二期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1年第二期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公司本次作废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