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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铁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3年8月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推动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央审计委员会对内审工作部署要求、《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经营绩效等方面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指定审计,是指上级企业根据年度计划或临时需要,要求所属企业有针对性地实施某项审计任务的工作方式。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上级监管要求,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风险事项等确定审计监督重点,采取自主审计、合作审计、指定审计等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除涉密事项外,也可以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规范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开展相关工作,但应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级子公司、经济实体、分公司,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其他经营机构。属上市公司的,除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应同时遵守所在交易所相关自律监管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各全资及控股二级子公司(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或二级以下重要子公司应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经费,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强化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统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二级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董事长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党委定期听取审计部年度工作报告,不定期听取审计查出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对审计整改工作提出要求。公司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基本管理制度、审计部设置及其负责人安排作为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基本管理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设置及其负责人安排。审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年度内审工作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计划、重点任务、整改落实等重要事项进行管理和指导,督促年度审计计划及任务组织实施,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落

实工作,评价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及时就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九条 各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各子公司应按照要求配备一定数量的审计人员,以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对二级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具有一定权重,具体考核方式另行规定。公司系统内下一级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任免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需报上一级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要求的基本素质,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严守机密。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通过上下联动、统筹规划,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部负责组织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本性、原则性规范,或对内部审计的相关业务作出具体性规范。负责组织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跟踪实施;指导各二级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编制本企业审计计划并督促落实,逐步实现全公司审计计划“一张图、一盘棋”。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具体负责对公司总部及二级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直接对三级及以下子公司进行延伸或单独审计,

但应当提前通知所在二级子公司,也可要求二级子公司开展指定审计,或抽调公司各业务部门专业人员、子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等成立审计项目组,有关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为保证审计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在项目开展前向审计部主动提出,经审议批准后方可继续参与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各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按本企业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向股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报备审计报告、审计整改落实等工作成果。各子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重大风险等事项,在向本企业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及时通过股份公司审计部向集团公司审计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上级监管单位要求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标准。上一级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下一级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并开展质量检查,确保各项审计管理要求落实到位,促进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升。

第四章 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公司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内部审计管理体系建设

拟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拟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机制,推动内审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内部审计业务培训、工作交流及案例汇编等。

(二)内部审计监督

组织实施二级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含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组织实施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和指导下属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控制评价

建立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体系,制订和完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制度;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组织开展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子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子公司开展年度内部控制自评;督促有条件的子公司开展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工作。

(四)审计监督整改

建立健全公司审计整改制度体系;开展审计信息化建设,组织复核所属子公司的各类审计及后评价报告,督促跟踪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五)项目后评价

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后评价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指导项目公司开展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和子公司自主决策项目的后评价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筛选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安排对独立项目的后评价,出具项目后评价报告

(六)组织绩效审计认定

对经济实体、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各类组织绩效考核评价信息开展组织绩效审计核查,反馈核查结果。

(七)其他工作

负责上级监管机构及集团公司针对公司审计(检查)的沟通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子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配合审计委员会做好日常工作,负责汇报公司内审部门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需请示、汇报事项;完成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审计部归口管理公司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职责。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以下权限:

(一)获得本企业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资料,作为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项目前期调研的依据。

(二)参加本企业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获得本企业各业务系统查询权限,实时检查系统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纸质文件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报告、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

(八)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本企业党委(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条 本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执行本企业授予的其它权限。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上级监管单位要求,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年初应提前确定审计计划资源配置,明确各项目审计组人员安排。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安排落实具体审计事项,组成审计项目组,指定项目主审。审计项目实施前,应深入开展审前调查工作,全方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信息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审计方案报分管审计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审计工作前,一般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事先电话通知后补审计通知书的方式,对临时或紧急需要执行的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调阅、审核资料、调查取证等方式,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并认真做好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项目外勤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及时整理、复核、分析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底稿经审计现场负责人和项目主审二级审核;审计报告经审计项目组组长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二级审核。

第二十六条 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交换审计意见后,内部审计部门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书面意见书一并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审计报告经审批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审计结论,下达审计整改建议书(或审计决定)。

被审计单位必须按照审计整改建议书(或审计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执行决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已审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包括纸质案卷和电子文档),并定期归档。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向本企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确保下达的审计整改建议书(或审计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内部审计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需要,坚持内部审计“独立、专业、客观”的原则,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建议职能,促进企业价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对发现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下属各级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通过上一级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审计部报备下列文件:

(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告;

(二)内部审计报告,接受外部监管部门的审计、检查报告或处理意见,审计整改报告等;

(三)在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的专项报告;

(四)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按本制度独立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打击和报复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所必需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审计整改情况等。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和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反馈和监督机制,强化审计成果运用,推进闭环管理,增强审计效能,实现成果高效转化。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亲自部署、积极推动, 并按规定报告整改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完善整改标准,评价整改结果;应当建立整改督办机制,对重要审计整改事项或整改不力的,应当下发整改督办函、召开调度会或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审计发现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等,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移交相关部门,启动追责程序。

对于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内部审计、纪检、巡视、法律、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

实施、责任追究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符合要求的内部审计结果;对以往审计查出并已经整改到位的问题可以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表现优异,成绩显著或为公司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内部审计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公司可以按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辞退或调离。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列入审计计划未执行的;

(二)发现重大问题后拖延不查、敷衍不追、隐匿不报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虚假整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废止。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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