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
1、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2、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至2023年6月30日, 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658,535.48万元,占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642,586.30万元的
102.48%。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其它外部单位的担保。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对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
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作为一家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严格监管,其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出具的《2023年半年度对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公司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公司与中节能财务有限公司的相关金融服务。
本页无正文,为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 莎 刘俊国 邓 磊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