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
一、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关于受让朗毅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大通新材9.92%股权的议案》关联交易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董事会之前,公司已就该关联交易事宜与独立董事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交了相关文件,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切实可行,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2、本次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上回避表决,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的运作过程及表决程序是积极、稳健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此项交易是公平的、合理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二、该关联交易作价将依据该部分股权的评估结果进行确定,我们认为:以评估值作为定价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受让朗毅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大通新材9.92%股权,且交易价格参照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值确定。
独立董事:陈玲;吴清池;张白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