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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实施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3年8月30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8月30日为预留授予日,并同意以16.9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0名激励对象授予18.5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刘学、黄华生、廖县生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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