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认真审核了提交此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续签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及《关于签订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关于续签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集团)于2020年8月27日签订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及对应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公司需与中国石油集团(不包括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油财务)续签总协议,并申请更新2024-2026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
公司已就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知会了我们,同时我们收到了前述持续性关联交易涉及的议案、协议等资料,我们获取了做出独立判断所需要的充分的信息。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就该等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之间持续性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执行,且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续签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及共同持股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二、关于对《关于签订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与中国石油集团于2020年8月27日签订的总协议中包括了公司与中油财务之间的金融服务,总协议及对应的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与中油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为规范公司的持续性关联交易,公司需与中油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申请更新2024-2026年度持续性关联交易上限。公司已就上述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知会了我们,同时我们收到了前述持续性关联交易涉及的议案、协议、中油财务的资质文件等资料,我们获取了做出独立判断所需要的充分的信息。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就该等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油财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能够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公司与中油财务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在日常业务经营中均按照一般商业条款执行,且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关于签订公司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持续性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非执行董事签字:
蔡金勇 蒋小明
张来斌 熊璐珊
何敬麟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