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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及其管理。

第三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经营中的商品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原则上,公司只能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主要为标准铝、铜、银,因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变动导致原材料有所变动的,以公司实际所需原材料为准。第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

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供应链管理负责人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总经理为小组组长。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决策,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年度期货套期保值计划以及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包括交易方案、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风险因素、止损措施等内容)的审批;

(二)负责审定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的风险管理,确定风险管理指标(包括最大套保额度、最大净持仓、最大亏损额等),以及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每季度向管理层、董事会提供套期保值效果分析;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交易组”和“核算组”。

(一)交易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交易组成员构成:由资金部、财务相关人员和采购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资金部负责人为交易组主要负责人。

2、交易组职责:

资金部是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期货业务的管理及执行层面的风险管控,以及期货业务的风险管理体系搭建、业务操作等,承担交易组的主要职责。

①负责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根据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择机开展交易;

②研究套保品种的市场信息,建立相关品种的信息收集渠道,完成期现货市场信息的收集与分析;

③每月初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提交月度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包括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④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总结,每月末对期货持仓盈亏情况进行上报,监控和预警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并每月末或不定期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上报损益报告;

⑤及时跟踪期货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⑥每季度向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层、董事会报告期货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二)核算组人员构成和职责

1、核算组人员构成:核算组由财务部人员组成,财务总监为核算组主要负责人。

2、核算组职责: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组核对保证金余额,确保核算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

第九条 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操作流程图

交易组负责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交易方案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交易组根据交易方案择机开展

交易

核算组入账记录登账

会计处理

若不通过

若通过

内审部负责定期不定期的监控

交易员将结算单传递给交易组

负责人

负责人

核查是否符合交易方案

确认结算单是否和实际

情况一致

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若不符合若不一致
若一致

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合理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且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门提交的相关报告,对期货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风险测算体系: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组应立即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交易组应立即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内审部应及时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1、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公司交易组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3、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4、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出现风险时,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相关会议决定应当整理成书面决议,由参加人员签名确认,存档备查,并由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五章 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告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及时披露后方可开展。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开展。

第十九条 公司为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减值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已确定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隔离措施,在做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之前,无关人等不得获知。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公共范围内不谈论保密范围内的话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外发布或泄露本

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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