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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盈特焊: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3年8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维护公司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或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新购土地、厂房、投资新设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等。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第四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必须审慎,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五)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科学、民主决策。

第五条 投资事项中涉及对外提供担保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或行为。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投资意向的,应向总经理提出议案,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由总经理办公室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

第九条 决策权限

(一)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二)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四)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规定。

(五)投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规 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

(六)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的投资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按法律法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本条所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七)未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活动,如董事会经过慎重考虑确需进行相关投资的,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由董事会办公室监督对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配合总经理办公室和财务部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配合董事会办公室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和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

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第十七条 公司内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应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重大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各子公司须遵循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给董事会秘书,全力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在信息披露前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须严格保密。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或进行衍生品投资。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 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应每月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 险和收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以便随时掌握 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确保董事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 司损失,如投资品种出现较大波动(累计涨跌幅超过10%)时,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以实物、股权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在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规划。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事项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第二十五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候选人, 经考核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 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及时披露。

第四章 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三十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依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或投资目标已实现;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 以上”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为《公司章程》附件,本办法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博盈特焊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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