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韦振宇、原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李耀在未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或授权的情况下,多次私自使用公司公章以公司的名义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对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原实际控制人之关联方的融资提供担保,截至2023年6月30日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余额本息合计20,582.88万元。我们对此谴责,并要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韦振宇解除上述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事项。
2、因原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未能及时清偿借款,导致公司被司法裁定,且公司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公司将可能因承担担保责任而偿付相关债务,由此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较大影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关于聘请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审计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中兴财光华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期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勤勉尽责,其具备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综上所述,鉴于中兴财光华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的业务能力,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同时结合考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证券监管规定、规章制度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提议,我们同意公司聘请中兴财光华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参考公司以往年度支付中兴财光华的审计报酬及市场行情,建议支付其2023年度审计报酬合计180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经审慎调查,我们认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聘请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明明、孙春红、边泓、刘京建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