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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宏股份: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证券代码:002803 证券简称:吉宏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8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5号禹洲广场38楼。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亚朋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于2023年8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133,085,4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16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7,169,1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96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15,91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06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2,03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3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2,03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38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亚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32,883,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1%;反对20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751%;反对20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并通过《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32,883,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1%;反对20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751%;反对20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32,883,3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1%;反对20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83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0751%;反对20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新、唐小斌出席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吉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8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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