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现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文件后,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对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进行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增加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增加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系公司生产经营中正常业务行为,双方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增加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魏飞、汤一诺、傅穹、王纪伟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