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风险评估报告根据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金融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和《与长安汽车金融公司发生存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作为关联方,须以公正、合理的原则对双方存、贷款等关联交易进行定期风险评估。通过查验汽车金融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取得并审阅财务报表、监管指标和其它相关资料,对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资质、内部控制、经营情况、风险管理及关联存贷款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汽车金融公司经营业务资质情况
(一)业务资质
1.汽车金融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证件号为:N0017H250000001;持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0000005172683XW。
2.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476,843万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44,825万元,占股本30.37%;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36,649万元,占股本28.66%;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00,000万元,占股本20.97%;重庆渝富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资95,368万元,占股本20%。
3.汽车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宇昕。
4.汽车金融公司注册及营业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
27-1、28-1、29-1。
(二)经营范围
经查验汽车金融公司的《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证件,汽车金融公司的许可经营范围包括: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二、汽车金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一)内部控制环境
1.汽车金融公司的组织架构
汽车金融公司已按照《公司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根据相关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同时,汽车金融公司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反馈系统互相制衡的原则设置了公司组织结构,为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2.三会设置与主要职责
汽车金融公司已按照《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会为汽车金融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股东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监事会为股东会的派出监督机构。并对董事会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在内部控制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股东会
汽车金融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对董事、监事进行考核,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八)审议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十)制定公司章程或批准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三)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权作出决议;
(十四)对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国有产权变动和重大的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赞助,按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批准子公司国有产权变动事项;
(十六)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七)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重大事项进行抽查审计,并按照公司负责人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和薪酬、奖惩等事项,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和滚动计划,并监督战略实施;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依法履行对所出资子公司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股东职权;
(十四)决定公司权限内的有关改革重组事项;
(十五)确定公司的工资总额、企业年金等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六)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并对其实施进行总体监控;
(十七)听取总经理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建立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十八)决定公司重大融资方案和权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资产处置方案、对外捐赠或赞助;
(十九)批准公司的外包范围及相关安排;
(二十)制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举措的方案;
(二十一)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二十二)制订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十三)决定公司安全环保、维护稳定、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二十四)制定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二十五)提请股东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权的方案;
(二十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二十八)批准大额营业外支出;
(二十九)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三十)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三十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三十二)定期评估并完善公司治理;
(三十三)制订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十四)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三十五)建立公司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三十六)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三十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相关专业委员会职责
(1)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全面预算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融资、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入、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和对外担保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六)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职责。
(2)提名及薪酬委员会
提名及薪酬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就总经理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就董事、董事长提名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提名的高级管理层副职和总法律顾问人选的任职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审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三)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及方案;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拟订高级管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高级管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
(五)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职责。
(3)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和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依法治企情况以及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全面风险控制情况;
(三)对公司风险政策、管理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和合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四)督促高级管理层根据案防职责和权限,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审议其提交的案防工作报告,对其案防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考核和评估,提出案防工作的整体要求;
(五)推动案防体系建设,督导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六)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职责。
(4)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和指导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
(二)审核内部审计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督导内部审计制度的制订及实施,并对相关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议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四)审核中长期审计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审计任务,经董事会批准后督促落实,研究重大审计结论和整改工作,推动审计成果运用;
(五)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评价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成效,向董事会提出调整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建议;
(六)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报酬的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保持良好沟通;
(七)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职责。
(5)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董事会提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年度报告,根据董事会授权开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和重要政策;
(二)指导和督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确保相关制度规定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相适应;
(三)根据监管要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战略、政策、目标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高级管理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的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进行监督;
(四)定期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审议高级管理层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工作报告。研究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审计报告、监管通报、内部考核结果等,督促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
(五)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制订关联交易管理基本制度,指导和督促公司完善关联交易相关管理规定;
(二)根据公司内部授权程序,负责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管理;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向董事会提交关联交易管理及关联交易情况年度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4.公司经营管理层职责
(1)总经理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三)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四)建立总经理工作会议制度,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工作会议;
(五)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六)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七)完善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根据董事会决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十)决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资产购置、融资方案、营业外支出等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的资金结算、产品定价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的非重大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处理方案;
(十三)确定外包业务的范围及相关安排;
(十四)拟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十六)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司融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
(十七)拟订公司的年度全面预算、决算方案;
(十八)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九)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二十一)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二十二)拟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方案;
(二十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授信审批委员会(授信管理部)
授信审批委员会主要职责:审议公司授信项目、额度以及担保等授信业务;审议经信审会通过、总经理审批批准的授信业务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信审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各类授信事宜。
(3)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信息科技部)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公司的IT发展战略规划,并对IT项目规划的建设情况向公司汇报;负责制定公司年度信息科技预算,向公司汇报后执行;负责推进公司信息科技年度重大项目的决策,提供决策咨询;高级管理层或公司办公会授权的信息技术相关事宜。
(4)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
业务连续性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指导、评估、监督各部门的业务连续性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协调业务条线部门,汇总、确定重要业务的恢复目标和恢复策略;组织开展业务连续性计划的演练、评估与改进;其他业务连续性管理职责。
(5)主要业务及管理部门
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管理部、营销业务部、授信审批部、运营服务部、资金财务部等业务部门是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管理的前沿,各业务部门负责在其所在部门经营活动的范围内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定期向分管公司领导和风险管理部门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及时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确保所在部门的员工接受风险管理方面的学习和培训;组织及执行风险点的识别和评估。
(6)风险管理部门
风险管理部门作为协助高级管理层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风险管理负有尽职责任。负责拟定、落实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制度;监督公司授权授信管理落实情况;负责汇总拟写风险管理报告,并重点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监控、分析和预警工作;负责依据汽车金融公司风险偏好,开展区域、行业、产品、客户风险监控和预警工作;负责收集、分析、研究国家产业、行业、地方政策,金融监管政策、手段,为风险监控和计量提供技术和方法支持;负责向汽车金融公司和外部监管机构报告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负责与外部监管机构、审计部门、中介机构等沟通、磋商风险管理事宜;负责拟定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实施资产风险分类工作;负责组织推进风险管理文化建设工作。
(二)内部控制活动
为有效控制各项业务风险,汽车金融公司在各主要业务环节建立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措施:
1.内部审计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与评价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评价,并可以直接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向董事会
及其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项目审计报告,并通报高级管理层。
2.资金结算控制
汽车金融公司根据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同业借款管理办法》《对账管理办法》等业务管理办法、业务操作流程,做到在程序和流程中明确了操作规范和控制标准,有效控制了业务风险。
3.信贷业务控制
(1)内控制度建设
2023年上半年,汽车金融公司按照年度制度修订计划,持续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目前,现行有效制度共计339项,涵盖“公司治理、信贷管理、风险管理、法务合规、资金财务、信息科技、人力资源、综合行政、党纪工团”等多个领域,基本形成了一套内容完备、执行性强、程序科学的规章制度体系。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进一步夯实了内控基础,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效减少或杜绝了各类风险的发生。
(2)建立了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设立了授信审批委员会,作为信贷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授信额度的审批及信贷资产的发放由授信审批委员会决定。信贷业务部门审核通过的授信及贷款申请,报送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审议表决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记录存档。汽车金融公司总经理有一票否决权,但无一票决定权。
4.信息系统控制
汽车金融公司现有信息系统主要包括业务系统、财务系统等。汽车金融公司系统的控制通过用户密码,系统管理员负责权限分配。汽车金融公司内部控制中不相容岗位职责设置均通过信息系统控制实现。在系统后台数据库方面,系统员经审批后方可登录系统数据库进行操作,对数据库的安全性有较高的保障;硬件设备方面,系统服务器单独存放与机房进行统一管理,需经审批且有系统管理人员陪同方可进入,提高了安全性。
(三)内部控制评价
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运作规范,建立了分工合理、责任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可行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同时,汽车金融公司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及全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不断强化信贷业务风险防控,通过内部控制三道防线的运行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管理上坚持审慎经营、合规运作,风险控制在合理水平。
三、汽车金融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一)经营情况
长安汽车金融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贯彻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持续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截至2023年6月30日,汽车金融公司未经审计合并口径下的资产总额为717.02亿元,其中贷款余额634.77亿元,较年初减少
32.08亿元,负债总额615.74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15亿元,实现净利润6.01亿元。
(二)主要监管指标情况
根据《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截至2023年06月30日,汽车金融公司
的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规定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充足率=资本净额÷(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00%=17.46%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净额÷应用资本底线及校准后的风险加权资产合计×100%=16.34%
2.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单一借款人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比例=12,000.00/1,077,548.67=1.11%
3.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55,730.03/1,077,548.67=5.17%
4.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
对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授信余额55,730.03万元,不超过该股东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出资额144,825.00万元。
5.自用固定资产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40%
自用固定资产与资本净额的比例=16,482.99/1,077,548.67=1.53%
(三)主要风险管理措施
汽车金融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息技术风险和党风廉政风险等,目前已建立了完善的风险应对机制和措施。
1.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了统一授信、审贷分离的授信审批管理机制,规范了各类贷款审批标准、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搭建了信用评分系统、反欺诈系统、催收管理系统、车辆及合格证远程监管系统等风险管理系统,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2.流动性风险管理,严格遵守“资产负债规模匹配、期限搭配、
降低融资成本、从严控制风险”的原则,做好资产流动性的预测、分析和监测,同时公司积极筹备债券发行拓宽资本市场融资通道,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并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防范流动性风险。
3.市场风险管理,采取风险承担、风险补偿的工具组合,健全市场研究与市场波动监控机制,在出现重大市场波动之前或过程中主动调整信贷政策或信贷利率,以降低风险程度。
4.操作风险管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建立以业务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为主体的三道风险防线,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检查和内部审计,加强员工培训,持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5.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加强信息科技治理基础,推动“两地三中心”和大数据平台项目建设,开展等保测评工作,制定可靠的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数据规范管理,保障公司信息安全及业务系统稳定运行。
6.党风廉政风险管理,汽车金融公司将党风廉政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当中,一方面认真查找可能存在的党风廉政方面的风险点,继续在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执行、腐败问题防控和选人用人等方面加强防控;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岗位职责教育等形式,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公司干部队伍,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公司关联存贷款情况
关于与汽车金融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已于2022年6月15日通过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金融服务协议》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一年,协议约定到期如双方未签订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则自动延续一年。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分子公司存款余额6,598,594.66万元,其中在
汽车金融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470,000.00万元,占比22.28%。公司与汽车金融公司的存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存款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发生额及余额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汽车金融公司因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公司资金收支的整体安排及在汽车金融公司存款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五、对汽车金融公司风险评估意见
公司制订了存款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在汽车金融公司存款安全,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存款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与判断,公司对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风险情况做出如下评估结论:
(一)汽车金融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汽车金融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关键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有效,关键风险点管控有力,相关风险指标均在安全范围内,能较好地控制风险。
(三)未发现汽车金融公司存在违反《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相关监管指标符合该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运营规范正常,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可控。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