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本次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被提名人周绪凯女士、朱盈璟先生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提名周绪凯女士、朱盈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请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过审慎核查逄涛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确认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符合任职资格,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本次提名、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同意董事会聘任逄涛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四、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此页无正文,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李刚梁上上李志飞
二○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