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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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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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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监事会决议事项,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相关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为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定期会议通知发出前,监事会应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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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会议的提案内容应当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提前十天提交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通知提前三天提交全体监事。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方式为:通过专人送达、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出席会议人员;

(五)监事应亲自出席会议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之外的人员召集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应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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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不能召集的原因及召集人产生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发出后,需要变更会议时间、地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其他方式召开。监事会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全体监事原则上均应当出席。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五)委托人签字(盖章)和日期。

若委托人对会议通知中某一提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的,视为受托人可按自己的意思进行表决;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并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受托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会后应及时审查会议及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一名监事不应在一次监事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或超过监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监事的委托。

第六章 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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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地发表意见。监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或机构代表参会解释有关情况。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记名投票或者通讯三种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九条 以视频、电话方式参与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将由其签署的书面表决意见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发至指定的接收人处。第三十条 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由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收集监事的表决书。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七章 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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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书、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指定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如果监事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八章 会议公告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日内对其形成的决议进行公告;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告内容在正式披露前,监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披露的信息须在公司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应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要求相关人员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提供书面报告。

监事会主席应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统一低碳科技(新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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