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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互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为71,350万元(注:上述金额含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眉山琏升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丹棱县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厂房建设及租赁协议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本报告期末,公司对外实际担保债务余额合计22,650万元,前述担保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的担保,不存在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担保事项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独立董事:江曙晖、李子扬、张静全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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