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现修改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公司原章程第四十三条及以后的编号顺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实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3、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董事人数少于五人时;”修改为:
“董事人数少于六人时;”
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第六款后增加第七款“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使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
5、原公司原章程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公司原章程第四十九条及以后的编号顺延):
第五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6、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董事会人数少于五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修改为“董事会人数少于六人,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人数,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7、在公司原章程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一条(公司原章程第六十二条及以后的编号顺延):
第六十四条 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规定不得采用通讯方表决所列事项,提案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8、在公司原章程第六十五条后增加两条(公司原章程第六十六条及以后的编号顺延):
第六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第七十条 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9、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进行表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现修改为“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进行表决,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的方式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10、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现修改为“每一采取现场投票方式的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每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的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11、原公司章程第七十条“现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情况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修改为“仅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议案,现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情况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的议案,公司根据按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所统计出的投票情况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经公司聘请的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方可予以公布。”
12、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现修改为“《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境内证券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未满两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3、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以下各条顺延。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规定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之附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14、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1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一条“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出租、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的资产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5%以下的;
(二)、收购、出售资产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10%以上、50%以下。
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10%以上、50%以下,且收购资产的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在500万元以下;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则本项不适用;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上市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10%以上、50%以下,且出售资产的相关净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在500万元以下;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则本项不适用;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
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10%以上、50%以下。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
(四)、证券金融、房地产或高新技术投资开发等风险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25%以下。董事会进行风险投资决策,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可行性分析,依据专家评审结论进行决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25%的重大投资项目,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上述权限内可以授权总经理行使部分职权,具体内容由《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
修改为“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出租、委托经营、与他人共同经营的资产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50%以下的;
(二)、收购、出售资产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