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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新能科: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3年半年度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2023年半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半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平性依据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2023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截至2023年0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发生的实际担保金额为134,236.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9.10%,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8.79%。其中,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三聚凯特催化剂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三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而形成关联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公司未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2、公司对外担保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四、《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海南环宇新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量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海南环宇在兴业银行及农业银行存量贷款进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要是为满足其经营需求。上述被担保方将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利益。目前,公司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同时,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子公司生产及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笛女士的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谭向阳 左世阳

刘灵丽 张文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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