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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芯集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芯集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8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9,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6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2,748.0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37,276.55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33264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2023年6月8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在初始发行169,200.00万股股票的基础上额外发行25,380.00万股股票,由此公司发行总股数扩大至194,58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107,160.2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8,818.5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8,341.7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6月9日审验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35399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公司已于2023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702,180.00万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份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越城基金承诺:

1、在以下两个日期孰晚之日届满前:(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2、若发行人在上市时未实现盈利(即发行人上市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净利润为负),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本单位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单位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减持本单位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若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预期不低于首发上市的价格,并按照相关的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6、本单位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情况减持股份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的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长丁国兴,董事赵奇、刘煊杰,高级管理人员王韦、肖方、张霞、严飞,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单伟中承诺:

1、在以下两个日期孰晚之日届满前:(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规定的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上市后的限售期,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时未实现盈利,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将会继续遵守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发行人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但应当遵守本承诺函其他规定;

3、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本人所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按照相关的交易规则的要求进行减持;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披露义务。

前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担任职务的变更或自公司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人做出的承诺须符合适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管要求。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遵照另行出具的《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承担相应责任。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序号名称或姓名与公司的关系原股份锁定到期日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1越城基金第一大股东2026年5月9日2026年11月9日
2丁国兴董事长2026年5月9日2026年11月9日
3赵奇董事、总经理2026年5月9日2026年11月9日
4刘煊杰董事、 执行副总经理2026年5月9日2026年11月9日
5王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2026年5月9日2026年11月9日
6肖方资深副总经理2026年5月9日2026年11月9日
7张霞副总经理2026年5月9日2026年11月9日
8严飞副总经理2026年5月9日2026年11月9日
9单伟中执行总监2026年5月9日2026年11月9日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首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

期的行为符合其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中芯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徐亦潇 宋轩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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