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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捷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冠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议案,现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候选人相关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任何处罚和惩戒,未有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工作经历和经营管理经验等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发展。我们同意董事候选人提名,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风险,目前不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情形。

2、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目前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中的被担保方违约而需承担担保责任。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公司为子公

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下属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按公司对下属公司权益比例折算)余额约为293,156.38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约为98.97%。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涉及诉讼的担保、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综上,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风险,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曾文仲、蔡清福、高以成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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