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相关通知及要求进行,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须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须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要求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2022年期末累积影响为:
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12.54万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12.27万元,调增未分配利润0.27万元,具体影响金额最终以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