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代为开具保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开具保函的实施范围为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风电”)及中船海为(新疆)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海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 中船风电、新疆海为代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累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 开具保函为非融资性担保,无反担保,公司亦无对外担保逾期
一、开具保函的交易概述
为节约财务费用,降低财务风险,进一步提高决策管理效率,根据公司2023年整体经营计划和子公司发展需要,拟授权公司全资子中船风电、新疆海为分别代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累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
由于开具保函具有担保性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开具保函的主要内容
中船风电、新疆海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分别代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累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保函额度不超过3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的保函额度不
超过3亿元。实施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实施范围为中船风电及新疆海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船风电及新疆海为代其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应严格按照其持股比例代开具保函,且其他股东亦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开具保函或提供反担保。
三、董事会意见
2023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开具保函的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预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中船风电及新疆海为分别代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符合风电行业经营模式和特点,有利于节约财务费用,满足日常经营需要。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3年7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60,396.63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后净资产的24.01%(见公司于2023年4月1日披露的《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已开具的保函余额为18,305.9万元,占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后净资产的1.69%。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和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中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