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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编制的《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担保实际发生总余额为10,485.29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32%。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0万元。公司担保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根据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四、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根据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丁芸 吕廷杰 程贤权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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