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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证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规定,结合《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提及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办法所提及的“披露”系指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七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应加强保密信息的管理,采取保密措施,防范工作人员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了解真实情况。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便于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机制,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报告流程,确保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报告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并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单位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办法予以修订。如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信息至少包括:

(一)薪酬管理的基本制度及决策程序;

(二)年度薪酬总额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分布情况;

(三)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第二十八条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经营的外部条件,如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等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发生重大交易、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大额赔偿责任、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六)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八)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九)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经营业绩扭亏为盈、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或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

(十)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一)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二)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十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或业务重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十八)公司分配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资、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分拆上市或挂牌、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二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前述主体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二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资信评级机构对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二十六)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二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发生以下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或者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

(三)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

(五)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六)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时及时披露公告。

公司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及时披露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变更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三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节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本节所称交易,包括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五条公司发生下列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照交易类别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二)公司发生的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第四十六条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和披露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的,应当披露。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第三十四条中所列非交易、诉讼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披露标准比照适用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第一节重大信息报告流程

第四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办法第四章第二节及第三节所述重大事件或收到监管部门文件的12小时内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重大事件或监管文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件后,应对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情况分别上报董事长或总经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已报告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节信息披露流程

第五十三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包括:

(一)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部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与证券交易所预约披露时间;

(二)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定期报告的专题会议,部署报告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具体职责及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定期报告

的最新规定,确定定期报告框架,并通知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接到董事会办公室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通知,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格式和类别进行汇总、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进行核查后形成初稿;

(六)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作出董事会决议;

(八)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包括: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相关信息报告流程;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编制临时报告的最新规定,起草临时报告初稿;

(三)须经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事项,公司按有关要求召开会议审议,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披露,其他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审核确认后披露;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将经批准的临时报告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应的证券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报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五十五条公司计划财务部可根据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规定编报不对外公开披露的统计周报、统计月报和未审及已审统计年报,并向监管部门报送。

公司人力资源部可根据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统计部门等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报送不对外公开披露的关于劳动关系、薪酬保险、人力资源状况的统计报表。

上述对外报送涉及内幕信息的,应向相关人员提示注意保密、禁止内幕交易等事项,并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保密制度》做好登记备案。

第五十六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制度。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材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第三节其他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者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凡涉及以公司名义对外发表的公开言论,均需经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应确认或签发程序后,方可发表。未经授权,公司其他人员(其中,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遵循本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一律不得接受媒体任何形式的采访。接受媒体采访时,被采访人应事先通知记者将采访内容传真或发电子邮件至公司。采访结束后,被采访人应要求记者提供拟发表的稿件,经公司负责宣传工作的主管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正式发表的稿件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在就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专业性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可不受本办法第五十九条的限制,但应特别标注“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还应分别遵循如下规定:

(一)公司研究人员、投资顾问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

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第六十一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第六十二条为确保公司内部对信息披露的监督、提示和促进作用,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信息披露的两个工作日内,将已披露信息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公示。

第六十三条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四节内幕信息管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进行涉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研究、策划、决策及报送工作时,应当简化流程,缩短时限,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第六十六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等为本人或他人谋利的活动。

第六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第六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九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十条公司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根据《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和保密制度》等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第七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办公室准备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前述登记归档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第七十二条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章罚则

第七十三条公司任何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办法,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符合条件的媒体,是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和网站等。第七十六条除另有注明外,本办法所称“以上”、“超过”,都含本数。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华安证〔2021〕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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