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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户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情况。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事项。

二、《关于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资料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及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31日,该日期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8月3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47名激励对象授予393.50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名激励对象授予

11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针对上述议案,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中一:

石小敏:

王 琪: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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