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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亚国际: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3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事项审慎合理,符合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况。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对《关于拟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拥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拟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拟续聘中兴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含二级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预计提供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反担保等方式),总体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为《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方 军 张鹏洲 胡天龙

2023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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