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现就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翁国雄、齐银良、林涛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