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山东新能泰山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基于判断立场,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意见
1、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出具的《关于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二、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全部为经营性活动造成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情
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持续至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
独立董事:刘朝安 温素彬 程德俊 张骁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