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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86 证券简称:浙文互联 公告编号:临2023-050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文互联”或“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73,584.90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54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4,948,45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4.85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799,999,997.05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972,592.88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91,027,404.1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7日全部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圆全验字[2023]000018号)。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子公司依照规定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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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概述
截至2023年8月29日,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373,584.90元,该金额已经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天圆全专审字[2023]001084号)验证,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费用类别 | 发行费用总额(含增值税) |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 |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承销保荐费用 | 6,996,000.00 | 6,600,000.00 | 1,500,000.00 | 1,500,000.00 |
2 | 律师费用 | 1,200,000.00 | 1,132,075.47 | 754,716.98 | 754,716.98 |
3 | 审计验资费 | 1,000,000.00 | 943,396.23 | - | - |
4 | 材料制作费 | 150,000.00 | 141,509.43 | 118,867.92 | 118,867.92 |
5 | 证券登记费 | 164,948.45 | 155,611.75 | - | - |
合计 | 9,510,948.45 | 8,972,592.88 | 2,373,584.90 | 2,373,584.90 |
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373,584.90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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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因此,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意见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浙文互联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15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浙文互联截至2023年8月29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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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