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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23年半年度,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且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合并报表范围内母子孙公司之间互保外,未进行其他对外担保。报告期末,公司母子孙公司之间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4,197.12万元,占公司2022年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237,228.78万元的191.46%。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报告期内,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属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并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福利分房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福利分房解决了核心管理团队及骨干技术人员在宁夏的实际住房问题,有利于增强企业凝聚力,构建起和谐良好的企业管理模式,房屋成交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认,交易价格公允。本次福利分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福利分房暨关联交易事项。

四、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蒋平平朱和平刘 斌

2023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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