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8月29日在公司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关联董事吴杰先生因另有公务未能亲自出席本次董事会,特委托关联董事崔澦女士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监事会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上半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对可能存在一般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更正行动,内控体系运行安全有效。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不断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三、《金枫酒业关于对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本公司风险评估意见:
(一)光明食品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财务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资产负债比例等监管指标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财务公司成立至今规范经营,本公司在财务公司开展的存款业务资金安全、可回收,贷款等金融业务目前风险可控。
根据《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不参与表决,其所代表的一票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因此,在关联方上海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任职的三名董事吴杰先生、邓春山先生、崔澦女士回避并未参与本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周颖女士、周波女士、赵平先生出具了同意该议案的书面意见[金枫酒业独立董事意见(2023)第11号],认为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余额明细与公司提供的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内容相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资产负债比例等监管指标均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贷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表决本议案时,三名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报告全文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