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4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行使该次会议的投票权。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会议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