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751 证券简称:惠同新材 公告编号:2023-078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3年6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5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行股数21,7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860,000.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扣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9,032,331.25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职业字[2023]40560号”及“天职业字[2023]44361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二、 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 ||||||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