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的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3年8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以下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1-6月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此页为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单德彬 江小三
签字: 签字:
苏州和林微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