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金利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拟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发表相关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的借款基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原则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2、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向关联方借款事项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的支持,借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吴秋生、阮江军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