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风险分析的报告
根据《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公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化长城”)股份将于2023年9月1日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板块)挂牌转让。依据有关规定主办券商须在公司股份在退市板块挂牌前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揭示公司所存在的投资风险,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办券商,特此发布本分析报告。
本报告仅依据文化长城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对该公司的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向投资者揭示存在的主要投资风险,不构成对文化长城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
一、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10023113011XF |
法定代表人 | 秦官成 |
成立日期 | 1996年2月1日 |
注册资本 | 481,056,870元 |
所属行业 | P83教育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 |
办公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 |
电话 | 0768-2931898 |
电子信箱 | zqb@thegreatwall-china.com |
经营范围 | 生产、销售:工艺陶瓷、骨质瓷、抗菌镁质瓷、电子功能陶瓷(电感陶瓷、电阻陶瓷、电容陶瓷、光纤连接器陶瓷插芯、陶瓷基板、新能源陶瓷、结构陶瓷)及其它各类陶瓷产品,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包装制品(不含印刷)及陶瓷相关配套的藤、竹、木、铁、布、革、树脂、聚酯、橡胶、玻璃、五金、塑料、不锈钢制品;手机、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销售:机械设备(不含汽车),五金交电,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家具,建筑材料,针、纺织品,金属材料,家居用品,日用百货,文化艺术品(不含文物);设计、策划、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市场建设项目投资与资产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二)挂牌前的股本结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和《股份登记确认书》,截至2023年8月16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确权情况 | 股份性质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待确认股份 | 432,836 | 0.08 | |
已确认股份 | 无限售流通股 | 308,506,596 | 64.13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
高管锁定股 | |||
个人或基金类限售股 | 114,041,678 | 23.70 | |
机构类限售股 | 58,075,760 | 12.07 | |
合计 | 481,056,870 | 100.00 |
(三)挂牌前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退市时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获取的《持有人名册数据》,截至公司退市时,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 主要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蔡廷祥 | 96,687,500 | 20.10% |
2 | 许高镭 | 17,364,936 | 3.61% |
3 | 吴淡珠 | 14,850,000 | 3.09% |
4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186,505 | 2.95% |
5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11,551,063 | 2.40% |
6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079,104 | 2.30% |
7 | 蒋华 | 10,582,000 | 2.20% |
8 | 金万波 | 7,039,900 | 1.46% |
9 | 朱土峰 | 5,122,800 | 1.06% |
10 | 新余信公鑫睿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62,532 | 1.05% |
合计 | 193,526,340 | 40.23% |
公司第一大股东蔡廷祥先生此前将其持有公司29.82%股权(当前实际持股比例变更为20.10%)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孙光亮先生,同时股东吴淡珠女士放弃表决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除上述情形外,未知文化长城上述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人情况。
二、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分析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以下数据来源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因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而本投资风险分析报告无法保证以下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可能无法反映公司投资风险的完整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项目 | 2022年 | 2021年 |
营业收入(元) | 78,251,449.86 | 75,771,159.37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28,531,161.84 | -400,624,992.7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128,828,062.52 | -401,623,720.04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7,381,079.90 | 14,322,335.87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7 | -0.83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7 | -0.83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36.76% | 470.74% |
项目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414,550,967.69 | -285,988,304.90 |
总资产(元) | 1,468,773,039.49 | 1,512,966,498.33 |
(二)经营情况分析
公司位于素有 “中国瓷都”之称的历史文化名城——广东潮州,公司成立于1996年,创业之初主要从事各式中高档创意工艺、日用陶瓷的研发、制造和销售,公司是国内首家在创业板上市的创意艺术陶瓷企业。近年来,公司在保持陶瓷主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大力拓展教育领域,形成“陶瓷+教育”双主业的战略发展模式,公司更提出了“长城教育·改变命运”的理念,力求打造教育界的知名品牌,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以改革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
(三)财务状况分析
以下数据来源于公司披露的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其中,期初指2022年1月1日,期末指2022年12月31日,本期指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因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而本投资风险分析报告无法保证以下所述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可能无法反映公司投资风险的完整信息,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1、资产状况分析
(1)货币资金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 | 27,283.72 | 147,226.48 |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 2,159,435.68 | 8,756,733.54 |
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 | 484,859.99 | 993,217.70 |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合计
合计 | 2,671,579.39 | 9,897,177.72 |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其中:存放在境外的款项总额 |
注:截止审计报告日会所仍未收到关于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以及上年年末余额的询证函回函。
其中受到限制的货币资金明细如下: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 307,518.16 |
诉讼冻结资金
诉讼冻结资金 | 778,915.67 | 685,699.54 |
合计
合计 | 778,915.67 | 993,217.70 |
(2)应收账款
1)应收账款按账龄披露
账龄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1年以内
1年以内 | 22,851,223.96 | 17,098,317.45 |
1-2年(含2年)
1-2年(含2年) | 10,091,504.01 | 53,836,191.57 |
2-3年(含3年)
2-3年(含3年) | 58,181,359.54 | 85,068,001.35 |
3-4年(含4年)
3-4年(含4年) | 96,898,377.08 | 94,393,676.90 |
4-5年(含5年)
4-5年(含5年) | 102,726,659.13 | 25,815,692.51 |
5年以上
5年以上 | 32,634,044.45 | 4,542,992.83 |
小计
小计 | 323,383,168.17 | 280,754,872.61 |
减:坏账准备
减:坏账准备 | 293,063,850.52 | 235,814,139.20 |
合计
合计 | 30,319,317.65 | 44,940,733.41 |
2) 应收账款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续上表)
类别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85,137,417.70 | 88.17 | 283,460,038.90 | 99.41 | 1,677,378.80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38,245,750.47 | 11.83 | 9,603,811.62 | 25.11 | 28,641,938.85 |
其中:
其中: |
风险组合
风险组合 | 38,245,750.47 | 11.83 | 9,603,811.62 | 25.11 | 28,641,938.85 |
合计
合计 | 323,383,168.17 | 100.00 | 293,063,850.52 | 90.62 | 30,319,317.65 |
类别 | 上年年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54,036,749.59 | 90.48 | 227,557,207.84 | 89.58 | 26,479,541.75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26,718,123.02 | 9.52 | 8,256,931.36 | 30.90 | 18,461,191.66 |
其中:
其中: |
风险组合
风险组合 | 26,718,123.02 | 9.52 | 8,256,931.36 | 30.90 | 18,461,191.66 |
合计
合计 | 280,754,872.61 | 100.00 | 235,814,139.20 | 83.99 | 44,940,733.41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名称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软件及技术服务应收款项
软件及技术服务应收款项 | 999,993.00 | 999,993.00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东莞雅鑫应收货款
东莞雅鑫应收货款 | 1,552,987.41 | 1,552,987.41 | 100.00 | 预计无法收回 |
海外应收账款1
海外应收账款1 | 3,354,757.61 | 1,677,378.81 | 50.00 | 逾期1年以上,受海外疫情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50%坏账准备 |
海外应收账款2
海外应收账款2 | 279,229,679.68 | 279,229,679.68 | 100.00 | 逾期2年以上,受海外疫情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全部坏账准备 |
合计
合计 | 285,137,417.70 | 283,460,038.90 | 99.41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计提项目:风险组合
名称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1年以内(含1年)
1年以内(含1年) | 22,851,223.96 | 1,143,015.42 | 5.00 |
1-2年(含2年)
1-2年(含2年) | 6,736,746.40 | 1,124,068.23 | 16.69 |
2-3年(含3年)
2-3年(含3年) | 330,639.86 | 119,489.96 | 36.14 |
3-4年(含4年)
3-4年(含4年) | 2,525,480.93 | 1,530,888.91 | 60.62 |
4-5年(含5年)
4-5年(含5年) | 390,867.18 | 275,556.97 | 70.50 |
5年以上
5年以上 | 5,410,792.14 | 5,410,792.14 | 100.00 |
合计
合计 | 38,245,750.47 | 9,603,811.63 | 25.11 |
3)本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应收账款坏账
应收账款坏账 | 235,814,139.20 | 57,249,711.32 | 293,063,850.52 |
合计
合计 | 235,814,139.20 | 57,249,711.32 | 293,063,850.52 |
本期无重要的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金额。4)本期无重要的应收账款核销情况5)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应收账款情况
单位名称 | 期末余额 | ||
应收账款 | 占应收账款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 |
客户1
客户1 | 7,960,712.42 | 2.46 | 7,960,712.42 |
客户2
客户2 | 6,486,248.99 | 2.01 | 4,990,808.35 |
客户3
客户3 | 6,352,632.38 | 1.96 | 6,352,632.38 |
客户4
客户4 | 6,238,122.02 | 1.93 | 6,238,122.02 |
客户5
客户5 | 5,235,183.82 | 1.62 | 5,235,183.82 |
合计
合计 | 32,272,899.63 | 9.98 | 30,777,458.99 |
6)本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应收账款7)本期无转移应收账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3)预付款项
1)预付款项按账龄列示
账龄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1年以内
1年以内 | 4,757,694.32 | 72.96 | 1,436,168.57 | 54.09 |
1至2年
1至2年 | 908,131.90 | 13.93 | 21,700.03 | 0.82 |
2至3年
2至3年 | 18,580.03 | 0.28 | 1,020,987.63 | 38.45 |
3年以上
3年以上 | 836,448.27 | 12.83 | 176,342.64 | 6.64 |
合计
合计 | 6,520,854.52 | 100.00 | 2,655,198.87 | 100.00 |
2)按预付对象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预付款情况
预付对象 | 期末余额 | 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供应商1
供应商1 | 2,105,074.16 | 32.28 |
供应商2
供应商2 | 468,523.84 | 7.19 |
供应商3
供应商3 | 375,292.25 | 5.76 |
供应商4
供应商4 | 178,432.21 | 2.74 |
预付对象 | 期末余额 | 占预付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供应商5
供应商5 | 169,989.42 | 2.61 |
合计
合计 | 3,297,311.88 | 50.57 |
(4)其他应收款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应收利息 | ||
应收股利 | ||
其他应收款 | 150,970,401.54 | 158,005,531.92 |
合计 | 150,970,401.54 | 158,005,531.92 |
1)应收股利
项目(或被投资单位)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坏账准备 | 未收回的原因 | 是否发生减值及其判断依据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42,000,000.00 | 3年以上 | 42,000,000.00 | 丧失控制权 | 是,回收的可能性小 |
合 计 | 42,000,000.00 | 42,000,000.00 |
说明:公司丧失了对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基于谨慎原则,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2)其他应收款A、按账龄披露
账龄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1年以内
1年以内 | 4,190,547.81 | 7,391,133.86 |
1至2年
1至2年 | 6,016,772.23 | 14,310,875.55 |
2至3年
2至3年 | 12,140,718.46 | 165,310,499.53 |
3至4年
3至4年 | 164,927,455.18 | 67,679,996.38 |
4至5年
4至5年 | 67,671,996.38 | 43,234,205.51 |
5年以上
5年以上 | 43,756,285.51 | 584,580.00 |
小计
小计 | 298,703,775.57 | 298,511,290.83 |
减:坏账准备
减:坏账准备 | 147,733,374.03 | 140,505,758.91 |
合计
合计 | 150,970,401.54 | 158,005,531.92 |
B、按坏账计提方法分类披露
类别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71,119,038.07 | 90.77 | 128,271,813.16 | 47.31 | 142,847,224.91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27,584,737.50 | 9.23 | 19,461,560.87 | 70.55 | 8,123,176.63 |
其中:
其中: |
风险组合
风险组合 | 27,584,737.50 | 9.23 | 19,461,560.87 | 70.55 | 8,123,176.63 |
合计
合计 | 298,703,775.57 | 100.00 | 147,733,374.03 | 49.46 | 150,970,401.54 |
(续上表)
类别 | 上年年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价值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计提比例(%)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 271,119,038.07 | 90.82 | 128,271,813.16 | 47.31 | 142,847,224.91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 27,392,252.76 | 9.18 | 12,233,945.75 | 44.66 | 15,158,307.01 |
其中:
其中: |
风险组合
风险组合 | 27,392,252.76 | 9.18 | 12,233,945.75 | 44.66 | 15,158,307.01 |
合计
合计 | 298,511,290.83 | 100.00 | 140,505,758.91 | 47.07 | 158,005,531.92 |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
名称 | 期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计提理由 |
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蔡廷祥等关联方资金占用)
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蔡廷祥等关联方资金占用) | 114,411,038.07 | 64,388,293.07 | 56.28 | 可回收性 |
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蔡廷祥等关联方资金占用)
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蔡廷祥等关联方资金占用) | 111,420,000.00 | 57,755,113.50 | 51.84 | 可回收性 |
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蔡廷祥等关联方资金占用)
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蔡廷祥等关联方资金占用) | 45,288,000.00 | 6,128,406.59 | 13.53 | 可回收性 |
合计
合计 | 271,119,038.07 | 128,271,813.16 | 47.31 |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计提项目:风险组合
名称 | 期末余额 | ||
其他应收款项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1年以内(含1年)
1年以内(含1年) | 4,190,547.81 | 647,195.38 | 15.44 |
1-2年(含2年)
1-2年(含2年) | 6,016,772.23 | 1,853,836.57 | 30.81 |
2-3年(含3年)
2-3年(含3年) | 835,294.83 | 701,896.30 | 84.03 |
3-4年(含4年)
3-4年(含4年) | 14,812,788.20 | 14,673,311.98 | 99.06 |
4-5年(含5年)
4-5年(含5年) | 1,003,694.43 | 859,680.63 | 85.65 |
5年以上
5年以上 | 725,640.00 | 725,640.00 | 100.00 |
合计
合计 | 27,584,737.50 | 19,461,560.87 | 70.55 |
C、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坏账准备 | 第一阶段 | 第二阶段 | 第三阶段 | 合计 |
未来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未发生信用减值) |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已发生信用减值) |
上年年末余额
上年年末余额 | 995,097.53 | 10,060,275.87 | 129,450,385.51 | 140,505,758.91 |
上年年末余额在本期
上年年末余额在本期 | - | - | - | - |
--转入第二阶段
--转入第二阶段 | - | - | - | - |
--转入第三阶段
--转入第三阶段 | - | - | - | - |
--转回第二阶段
--转回第二阶段 | - | - | - | - |
--转回第一阶段
--转回第一阶段 | - | - | - | - |
本期计提
本期计提 | -347,902.15 | 1,870,853.20 | 5,704,664.06 | 7,227,615.11 |
本期转回
本期转回 | - | - | - | - |
本期转销
本期转销 | - | - | - | - |
本期核销
本期核销 | - | - | - | - |
其他变动
其他变动 | - | - | - | - |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 647,195.38 | 11,931,129.07 | 135,155,049.57 | 147,733,374.03 |
D、本期计提、转回或收回的坏账准备情况
类别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其他应收款坏账
其他应收款坏账 | 140,505,758.91 | 7,227,615.12 | 147,733,374.03 |
合计
合计 | 140,505,758.91 | 7,227,615.12 | 147,733,374.03 |
E、本期实际核销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本期无重要的其他应收款项核销情况。F、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款项性质 | 期末账面余额 | 上年年末账面余额 |
往来款
往来款 | 286,576,017.90 | 283,481,993.52 |
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 | 5,685,820.00 | 6,122,764.35 |
备用金
备用金 | 1,004,582.22 | 1,493,878.62 |
押金及保证金
押金及保证金 | 3,698,064.90 | 3,867,720.11 |
款项性质 | 期末账面余额 | 上年年末账面余额 |
其他
其他 | 1,739,290.55 | 3,544,934.23 |
合计
合计 | 298,703,775.57 | 298,511,290.83 |
G、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
单位名称 | 款项性质 | 期末余额 | 账龄 | 占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坏账准备期末余额 |
项目1
项目1 | 往来款 | 114,411,038.07 | 2-3年、3-4年、4-5年 | 38.30 | 64,388,293.07 |
项目2
项目2 | 往来款 | 111,420,000.00 | 3-4年、4-5年、5年以上 | 37.30 | 57,755,113.50 |
项目3
项目3 | 往来款 | 45,288,000.00 | 2-3年、3-4年、4-5年 | 15.16 | 6,128,406.59 |
项目4
项目4 | 往来款 | 8,077,631.56 | 3-4年 | 2.70 | 8,077,631.56 |
项目5
项目5 | 招生经费 | 5,685,820.00 | 2-3年、3-4年 | 1.90 | 5,359,270.00 |
合计
合计 | 284,882,489.63 | 95.36 | 141,708,714.72 |
H、本期无涉及政府补助的其他应收款项I、本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其他应收款项J、本期无转移其他应收款项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5)存货
1)存货分类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账面余额 | 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原材料
原材料 | 872,232.70 | - | 872,232.70 | 831,405.20 | - | 831,405.20 |
低值易耗品
低值易耗品 | 43,141.59 | - | 43,141.59 | 43,141.59 | - | 43,141.59 |
在产品
在产品 | 296,084.68 | - | 296,084.68 | - | - | - |
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 | 47,692,505.16 | 31,176,099.58 | 16,516,405.58 | 35,901,933.57 | 32,103,609.21 | 3,798,324.36 |
发出商品
发出商品 | 26,170,099.70 | 24,692,280.66 | 1,477,819.04 | 42,518,506.55 | 24,692,280.66 | 17,826,225.89 |
其他
其他 | - | - | - | 1,513,208.46 | - | 1,513,208.46 |
合计
合计 | 75,074,063.83 | 55,868,380.24 | 19,205,683.59 | 80,808,195.37 | 56,795,889.87 | 24,012,305.50 |
2)存货跌价准备
项目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减少金额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其他 | 转回 | 转销 | 其他 | |||
库存商品 | 32,103,609.21 | -927,509.63 | 31,176,099.58 |
项目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减少金额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其他 | 转回 | 转销 | 其他 | |||
发出商品 | 24,692,280.66 | 24,692,280.66 | |||||
合计 | 56,795,889.87 | 55,868,380.24 |
(6)其他流动资产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预交所得税
预交所得税 | 1,738.01 | 1,738.01 |
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 1,159,087.87 | 636,092.90 |
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
待认证增值税进项税 | - | 236.63 |
留抵增值税
留抵增值税 | 3,643,085.82 | 3,789,254.10 |
其他
其他 | 0.90 | 204,725.06 |
合计
合计 | 4,803,912.60 | 4,632,046.70 |
(7) 长期应收款
1)长期应收款情况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长期应收款原值
长期应收款原值 | 648,519.76 | 674,026.12 |
减:未实现融资收益
减:未实现融资收益 | 123,769.00 |
减: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
减:长期应收款减值准备 | 648,519.76 | 471,818.28 |
减: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
减: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 |
合计
合计 | - | 78,438.84 |
2)长期应收款坏账准备
类别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变动金额 | 期末余额 | ||
计提 | 收回或转回 | 转销或核销 |
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 | 471,818.28 | 176,701.48 | 648,519.76 |
合计
合计 | 471,818.28 | 176,701.48 | 648,519.76 |
3)本期无因金融资产转移而终止确认的长期应收款4)本期无转移长期应收款且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负债金额
(8)长期股权投资
被投资单位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增减变动 | 期末余额 | 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 |||||||
追加投资 | 减少投资 | 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损益 | 其他综合收益调整 | 其他权益变动 | 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 | 计提减值准备 | 其他 |
1.联营企业
1.联营企业 |
潮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60,360,480.14 | 60,360,480.14 |
小计
小计 | 60,360,480.14 | 60,360,480.14 |
合计
合计 | 60,360,480.14 | 60,360,480.14 |
(9)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1)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情况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630,177,649.54 | 630,177,649.54 |
河南长城绿色瓷艺有限公司
河南长城绿色瓷艺有限公司 | 123,582,181.68 | 123,582,181.68 |
广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88,534.85 | 120,035.80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168,114,278.23 | 168,114,278.23 |
合计
合计 | 921,962,644.30 | 921,994,145.25 |
(10)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清理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 114,243,717.85 | 122,521,470.94 |
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清理 |
合计
合计 | 114,243,717.85 | 122,521,470.94 |
2)固定资产情况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1.账面原值
1.账面原值 |
(1)上年年
末余额
(1)上年年末余额 | 179,473,084.33 | 37,369,446.48 | 6,028,904.92 | 25,061,155.72 | 247,932,591.45 |
(2)本期增
加金额
(2)本期增加金额 | - | - | - | 114,023.29 | 114,023.29 |
—购置
—购置 | - | - | - | 114,023.29 | 114,023.29 |
(3)本期减
(3)本期减 | 720,000.00 | 4,712,556.44 | 223,209.00 | 59,606.76 | 5,715,372.20 |
项目 | 房屋及建筑物 | 机器设备 | 运输设备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合计 |
少金额
少金额 —处置或报废
—处置或报废 | 720,000.00 | 4,712,556.44 | 223,209.00 | 59,606.76 | 5,715,372.20 |
(4)期末余
额
(4)期末余额 | 178,753,084.33 | 32,656,890.04 | 5,805,695.92 | 25,115,572.25 | 242,331,242.54 |
2.累计折旧
2.累计折旧 |
(1)上年年
末余额
(1)上年年末余额 | 68,907,319.70 | 30,757,759.63 | 4,584,163.39 | 21,161,877.79 | 125,411,120.51 |
(2)本期增
加金额
(2)本期增加金额 | 4,175,851.17 | 1,208,666.65 | 374,800.27 | 1,939,201.70 | 7,698,519.79 |
—计提
—计提 | 4,175,851.17 | 1,208,666.65 | 374,800.27 | 1,939,201.70 | 7,698,519.79 |
(3)本期减
少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 421,800.00 | 4,350,025.03 | 212,048.55 | 38,242.03 | 5,022,115.61 |
—处置或报废
—处置或报废 | 421,800.00 | 4,350,025.03 | 212,048.55 | 38,242.03 | 5,022,115.61 |
(4)期末余
额
(4)期末余额 | 72,661,370.87 | 27,616,401.25 | 4,746,915.11 | 23,062,837.46 | 128,087,524.69 |
3.减值准备
3.减值准备 |
(1)上年年
末余额
(1)上年年末余额 |
(2)本期增
加金额
(2)本期增加金额 |
(3)本期减
少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
(4)期末余
额
(4)期末余额 |
4.账面价值
4.账面价值 |
(1)期末账
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 106,091,713.46 | 5,040,488.79 | 1,058,780.81 | 2,052,734.79 | 114,243,717.85 |
(2)上年年
末账面价值
(2)上年年末账面价值 | 110,565,764.63 | 6,611,686.85 | 1,444,741.53 | 3,899,277.93 | 122,521,470.94 |
3)期末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如下:
项 目 | 账面原值 | 累计折旧 | 减值准备 | 账面价值 | 备注 |
房屋及建筑物 | 178,596,703.33 | 72,649,524.92 | 105,947,178.41 | ||
机器设备 | 29,493,560.13 | 25,189,709.43 | 4,303,850.70 | ||
运输设备 | 3,735,635.97 | 2,995,536.85 | 740,099.12 | ||
办公设备及其他 | 9,763,237.99 | 9,148,507.13 | 614,730.86 | ||
合 计 | 221,589,137.42 | 109,983,278.33 | 111,605,859.09 |
4)本期无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情况
5)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情况
项目 | 账面价值 | 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原因 |
房屋及建筑物
房屋及建筑物 | 44,927,000.00 | 正在办理 |
合计
合计 | 44,927,000.00 |
(11)使用权资产
项目 | 房屋租赁 | 合计 |
1.账面原值
1.账面原值 |
(1)上年年末余额
(1)上年年末余额 | 27,824,701.55 | 27,824,701.55 |
(2)本期增加金额
(2)本期增加金额 | 1,408,063.37 | 1,408,063.37 |
—其他增加
—其他增加 | 1,408,063.37 | 1,408,063.37 |
(3)本期减少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
—转出至固定资产
—转出至固定资产 |
—处置
—处置 |
(4)期末余额
(4)期末余额 | 29,232,764.92 | 29,232,764.92 |
2.累计折旧
2.累计折旧 |
(1)上年年末余额
(1)上年年末余额 | 4,789,380.77 | 4,789,380.77 |
(2)本期增加金额
(2)本期增加金额 | 2,023,699.78 | 2,023,699.78 |
—计提
—计提 | 2,023,699.78 | 2,023,699.78 |
(3)本期减少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
—转出至固定资产
—转出至固定资产 |
—处置
—处置 |
(4)期末余额
(4)期末余额 | 6,813,080.55 | 6,813,080.55 |
3.减值准备
3.减值准备 |
(1)上年年末余额
(1)上年年末余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2)本期增加金额 |
—计提
—计提 |
—其他增加
—其他增加 |
(3)本期减少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
—转出至固定资产
—转出至固定资产 |
—其他减少
—其他减少 |
(4)期末余额
(4)期末余额 |
4.账面价值
4.账面价值 |
(1)期末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 22,419,684.37 | 22,419,684.37 |
(2)上年年末账面价值
(2)上年年末账面价值 | 23,035,320.78 | 23,035,320.78 |
(12)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情况
项目 | 土地使用权 | 专利权 | 软件使用权 | 合计 |
1.账面原值
1.账面原值 |
(1)上年年末余额
(1)上年年末余额 | 140,941,602.00 | 4,824,964.08 | 956,650.00 | 146,723,216.08 |
(2)本期增加金额
(2)本期增加金额 |
—购置
—购置 |
—在建工程转入
—在建工程转入 |
(3)本期减少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
—转至其他长期资产
—转至其他长期资产 |
(4)期末余额
(4)期末余额 | 140,941,602.00 | 4,824,964.08 | 956,650.00 | 146,723,216.08 |
2.累计摊销
2.累计摊销 |
(1)上年年末余额
(1)上年年末余额 | 18,658,225.18 | 2,901,732.77 | 956,650.00 | 22,516,607.95 |
(2)本期增加金额
(2)本期增加金额 | 2,219,635.20 | 273,410.28 | - | 2,493,045.48 |
—计提
—计提 | 2,219,635.20 | 273,410.28 | - | 2,493,045.48 |
(3)本期减少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
—转至其他长期资产
—转至其他长期资产 |
(4)期末余额
(4)期末余额 | 20,877,860.38 | 3,175,143.05 | 956,650.00 | 25,009,653.43 |
3.减值准备
3.减值准备 |
(1)上年年末余额
(1)上年年末余额 |
(2)本期增加金额
(2)本期增加金额 |
(3)本期减少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
(4)期末余额
(4)期末余额 |
4.账面价值
4.账面价值 |
(1)期末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 120,063,741.62 | 1,649,821.03 | - | 121,713,562.65 |
(2)上年年末账面价值
(2)上年年末账面价值 | 122,283,376.82 | 1,923,231.31 | - | 124,206,608.13 |
2)期末无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情况。
(13)商誉
1)商誉变动情况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的事项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企业合并形成的 | 处置 |
账面原值
账面原值 |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的事项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企业合并形成的 | 处置 |
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263,920,062.99 | 263,920,062.99 |
小计
小计 | 263,920,062.99 | 263,920,062.99 |
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 |
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263,920,062.99 | 263,920,062.99 |
小计
小计 | 263,920,062.99 | 263,920,062.99 |
账面价值
账面价值 |
2)商誉减值准备计提说明:
被投资单位名称或形成商誉的事项 | 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备注 |
商誉账面余额① | 263,920,062.99 | |
商誉减值准备余额② | 75,139,848.91 | |
商誉的账面价值③=①-② | 188,780,214.08 | |
未确认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④ | ||
包含未确认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价值⑤=③+④ | 188,780,214.08 | |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⑥ | 42,021,500.00 | |
包含整体商誉的资产组的公允价值⑦=⑤+⑥ | 230,801,714.08 | |
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 40,835,800.00 | |
商誉减值损失 | 188,780,214.08 | |
结论 | 商誉减值 |
3)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
公司名称 | 主要构成 | 确定方法 | 本期是否发生变动 |
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相关的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及商誉 | 商誉所在的资产组可以带来独立的现金流 | 否 |
4)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关键参数及商誉减值损失的确认方法A、可回收金额的确定方法根据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B、重要的假设
①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②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在所处的外部环境下,按照经营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公司经营者负责并有能力担当责任;企业合法经营,并能够获取适当利润,以维持持续经营能力。
③假设产权持有人在现有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经营范围、方式与现时方向保持一致。
④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⑤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公司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C、商誉减值测试关键参数
公司名称 | 预测期 | 预测期营业收入增长率 | 稳定期增长率 | 折现率(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 |
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2022-2027年 | 2022-2027年的增长率分别为53.88%、5.70%、8.05%、8.33%、1.57%、0% | 持平 | 15.68% |
5)其他说明
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2.46%,未达到上期预测的增长率预期,故本期商誉继续全额计提减值。
(14)长期待摊费用
项目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增加金额 | 本期摊销金额 | 其他减少金额 | 期末余额 |
房屋装修费
房屋装修费 | 15,574,963.11 | - | 3,005,258.82 | - | 12,569,704.29 |
宿舍租赁费
宿舍租赁费 | 534,496.17 | 479,159.98 | 599,169.96 | - | 414,486.19 |
合计
合计 | 16,109,459.28 | 479,159.98 | 3,604,428.78 | - | 12,984,190.48 |
(15)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准备 | 2,388,041.62 | 597,010.41 | 2,191,444.57 | 517,580.85 |
合计
合计 | 2,388,041.62 | 597,010.41 | 2,191,444.57 | 517,580.85 |
2、债务状况分析
(1) 短期借款
1)短期借款分类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抵押借款
抵押借款 | 116,961,043.70 | 116,961,043.70 |
保证借款
保证借款 | 8,200,000.00 |
信用借款
信用借款 | 246,122,436.34 | 241,176,225.20 |
合计
合计 | 363,083,480.04 | 366,337,268.90 |
2)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本期末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总额为358,083,480.04元,其中重要的已逾期未偿还的短期借款情况如下:
借款单位 | 期末余额 | 借款利率(%) | 逾期时间 | 逾期利率(%) |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 | 72,500,000.00 | 5.3950 | 2020-7-9 | 8.092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营业部 | 26,998,053.02 | 浮动贷款利率 | 2020-7-9 | 浮动贷款利率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营业部 | 50,000,000.00 | 4.8250 | 2020-3-27 | 4.825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2,678,172.18 | 21.00 | 2020-6-24 | 21.00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5,000,000.00 | 浮动贷款利率 | 2020-6-25 | 浮动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5,000,000.00 | 浮动贷款利率 | 2020-6-28 | 浮动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5,000,000.00 | 浮动贷款利率 | 2020-6-28 | 浮动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3,000,000.00 | 浮动贷款利率 | 2020-6-29 | 浮动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2,000,000.00 | 浮动贷款利率 | 2020-6-30 | 浮动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3,000,000.00 | 浮动贷款利率 | 2020-7-27 | 浮动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3,000,000.00 | 固定贷款利率 | 2020-6-30 | 固定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3,000,000.00 | 固定贷款利率 | 2020-6-30 | 固定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3,000,000.00 | 固定贷款利率 | 2020-7-2 | 固定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3,000,000.00 | 固定贷款利率 | 2020-7-3 | 固定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3,000,000.00 | 固定贷款利率 | 2020-7-6 | 固定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3,000,000.00 | 固定贷款利率 | 2020-7-7 | 固定贷款利率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珠江新城支行 | 1,000,000.00 | 固定贷款利率 | 2020-7-8 | 固定贷款利率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23,000,000.00 | 5.7000 | 2020-11-2 | 7.41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 24,000,000.00 | 5.7000 | 2020-11-5 | 7.41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24,946,211.14 | 6.5250 | 2021-5-18 | 9.7875 |
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 | 10,000,000.00 | 24.0000 | 2019-10-15 | 36.000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24,000,000.00 | 6.0900 | 2020-1-29 | 7.9170 |
借款单位 | 期末余额 | 借款利率(%) | 逾期时间 | 逾期利率(%)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6,000,000.00 | 6.0900 | 2020-1-29 | 7.917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961,043.70 | 6.0900 | 2019-12-29 | 7.917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15,000,000.00 | 6.0900 | 2020-1-29 | 7.9170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21,000,000.00 | 6.0900 | 2020-1-30 | 7.9170 |
合计 | 343,083,480.04 | -- | -- | -- |
3)短期借款说明公司的短期借款尚未获得银行展期,光大银行、浙商银行、广发银行已起诉,公司已根据法院判决计提逾期利息及罚息。
(2) 应付账款
1)应付账款列示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商品款
商品款 | 14,615,687.91 | 5,802,590.91 |
租赁款
租赁款 | 3,771,441.31 | 237,589.89 |
合计
合计 | 18,387,129.22 | 6,040,180.80 |
(3) 合同负债
1)合同负债情况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货款
货款 | 11,306,288.63 | 8,644,342.09 |
合计
合计 | 11,306,288.63 | 8,644,342.09 |
(4) 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列示
项目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 | 5,480,923.47 | 28,864,377.00 | 23,059,532.25 | 11,285,768.22 |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离职后福利-设定提存计划 | - | 787,572.21 | 717,917.81 | 69,654.40 |
辞退福利
辞退福利 |
合计
合计 | 5,480,923.47 | 29,651,949.21 | 23,777,450.06 | 11,355,422.62 |
2)短期薪酬列示
项目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1)工资、奖金、津
贴和补贴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 5,454,144.53 | 25,989,631.96 | 21,534,956.29 | 9,908,820.20 |
项目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2)职工福利费
(2)职工福利费 | - | 50,760.46 | 50,760.46 | - |
(3)社会保险费
(3)社会保险费 | 26,978.94 | 2,551,549.33 | 1,228,035.50 | 1,350,492.77 |
其中:医疗保险费
其中:医疗保险费 | 23,981.28 | 2,500,131.02 | 1,176,418.12 | 1,347,694.18 |
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 | - | 8,867.43 | 8,111.21 | 756.22 |
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 2,997.66 | 42,550.88 | 43,506.17 | 2,042.37 |
(4)住房公积金
(4)住房公积金 | -200.00 | 272,435.25 | 245,780.00 | 26,455.25 |
(5)工会经费和职
工教育经费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
(6)短期带薪缺勤
(6)短期带薪缺勤 |
(7)短期利润分享
计划
(7)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
(8)劳务派遣
(8)劳务派遣 |
合计
合计 | 5,480,923.47 | 28,864,377.00 | 23,059,532.25 | 11,285,768.22 |
3)设定提存计划列示
项目 | 上年年末余额 | 本期增加 | 本期减少 | 期末余额 |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 | 754,923.12 | 688,150.56 | 66,772.56 |
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 32,649.09 | 29,767.25 | 2,881.84 |
合计
合计 | 787,572.21 | 717,917.81 | 69,654.40 |
(5) 应交税费
税费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增值税
增值税 | 1,932,949.14 | 1,486,113.60 |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 1,730,494.95 | 1,683,035.84 |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 28,081.34 | 23,591.78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 212,043.14 | 232,360.82 |
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 | 26,403.43 | 23,364.86 |
印花税
印花税 | - | 6,983.45 |
合计
合计 | 3,929,972.00 | 3,455,450.35 |
(6) 其他应付款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应付利息
应付利息 | 197,113,842.63 | 138,007,030.47 |
应付股利
应付股利 |
其他应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项 | 889,751,014.85 | 882,651,648.39 |
合计
合计 | 1,086,864,857.48 | 1,020,658,678.86 |
1) 应付利息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 186,727,842.63 | 130,861,030.47 |
企业间借款 | 10,386,000.00 | 7,146,000.00 |
合计 | 197,113,842.63 | 138,007,030.47 |
2)其他应付款项按款项性质列示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往来款
往来款 | 246,725,432.39 | 237,685,934.74 |
押金、保证金
押金、保证金 | 470,870.00 | 22,800.00 |
应付股权收购款
应付股权收购款 | 621,778,288.44 | 622,082,649.54 |
违约金
违约金 | 17,706,759.57 | 19,706,759.57 |
其他
其他 | 3,069,664.45 | 3,153,504.54 |
合计
合计 | 889,751,014.85 | 882,651,648.39 |
(7)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 | 364,450,000.00 | 364,450,000.00 |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 4,915,023.70 | 4,886,637.72 |
合计
合计 | 369,365,023.70 | 369,336,637.72 |
(8) 其他流动负债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待转销税金
待转销税金 | 851,458.65 | 605,273.77 |
合计
合计 | 851,458.65 | 605,273.77 |
(9) 租赁负债
项目 | 期末余额 | 上年年末余额 |
租赁付款额
租赁付款额 | 26,664,862.16 | 32,526,503.57 |
减:未确认融资费用
减:未确认融资费用 | 3,735,603.34 | 9,542,399.50 |
减: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减:一年内到期的租赁负债 | 4,915,023.70 | 4,886,637.72 |
合计
合计 | 18,014,235.12 | 18,097,466.35 |
三、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分析
(一)对外担保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截止2022年12月31日,文化长城对外担保余额为0元(注);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未披露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2018年9月13日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主债权项下每个单项协议签订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 否 |
注:公司持有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公司自2018年度对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失去控制,因此公司对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担保余额无法落实。鉴于上述内容仅依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所披露内容,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本投资风险分析报告无法保证上述担保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二)控股股东占用资金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及深圳中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中炘国际专审字【2023】000006号《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2021年8月26日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文件违法事实二认定,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未经决策审批或授权审批程序,利用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蔡廷祥等关联方)(以下简称“名源陶瓷”,合称“蔡廷祥等关联方”)、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蔡廷祥等关联方)(以下简称“源发陶瓷”,合称“蔡廷祥等关联方”)、潮州市枫溪
区锦汇陶瓷原料厂(蔡廷祥等关联方)(以下简称“锦汇陶瓷”,合称“蔡廷祥等关联方”)、潮州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廷祥等关联方)(以下简称“伍洲地产”,合称“蔡廷祥等关联方”)等四家关系密切公司的账户及员工账户层层转账后,累计向控股股东蔡廷祥、吴淡珠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45,383万元,用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解质押款、支付质押利息、对外投资等个人事项。2021年度经公司新实控人孙光亮及其管理层(以下简称“现任管理层”)自查,处罚决定书认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45,383万元中包括公司本部通过名源陶瓷、源发陶瓷、锦汇陶瓷及伍洲地产占用发生额35,288.78万元,失控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教育”)的子公司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思兰博”)通过名源陶瓷占用10,097.56万元;另外现任管理层经自查,2019年度公司本部新增占用9,400.00万元;公司自查认定累计占用发生额59,977.58万元、累计偿还22,768.12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占用资金余额 37,209.46万元(含创思兰博占用余额10,097.56万元,因翡翠教育仍在失控状态,公司无法知悉其占用变动情况,仅以名源陶瓷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回函的2018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余额为准),2021年度源发陶瓷减少数系孙光亮先生根据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应收款解决方案”承诺,以代付公司成本费用、职工薪酬等运营成本及子公司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的代偿金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本部其他应收款蔡廷祥等关联方余额 27,111.90万元,其中名源陶瓷11,441.10万元、源发陶瓷 4,528.80万元、锦汇陶瓷11,142.00万元。鉴于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均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本投资风险分析报告无法保证上述资金占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三)涉诉情况分析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8月4日在股转系统官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公司涉诉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 基本情况 | 涉案金额 (万元) | 诉讼(仲裁) 进展 | 诉讼(仲裁) 审理结果及影响 |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情况 |
文化长城与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朱慧欣、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志宏、李振舟、陈盛东、张熙及北京翡翠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 0 | 撤诉 | 裁定:准许原告文化长城撤回起诉。 | 不适用 |
朱慧欣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1125.57 | 执行中 | 和解协议:1、被告文化长城确认尚欠原告朱慧欣股权转让款本金10964200元及违约金207320.27元。2、被告文化长城向原告朱慧欣支付担保费16964.2元;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67199.74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异73号裁定:1、撤销(2019)粤0304执20015号《通知书》;2、驳回异议人吴祖才的异议请求。 |
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1389.22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13783864元及违约金;2、驳回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27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2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4935元,被告负担108335元。(新余创思负担4935元;文化长城负担108335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 《执行通知书》:责令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判。二审受理费104503.18元由文化长城负担。 | ||||
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679.89 | 执行中 | 和解协议:1、被告文化长城确认尚欠原告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6763576元,被告于2019年4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支付100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付清余款5763576元;2、原告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3、如被告文化长城未按期足额归还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天津钰美瑞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98840.94元、保全费5000元,因原告在法庭一审调查终结前降低诉讼请求,法院按规定收取30301.5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35301.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径付原告;剩余68539.44元退还原告。 | 《执行通知书》(2020)粵0304执恢1321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3260.32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文化长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信公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32393978元及违约金;2、驳回新余信公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5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594元(已由新余信公企业预交),由新余信公企业负担1397元,文化长城负担210197元。 二审判决:1、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139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32392978元及违约金;3、驳回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659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11594元[均已由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由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402元,由文化长城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27608号: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粤03民终21776号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负担2101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6594元(已由文化长城预交),由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0元,由文化长城负担206584元。 | ||||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2082.85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20676295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4724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224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47249元由上诉人文化长城负担。 | 《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33079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1250.80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12405578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7429.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429.3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96233.47元由文化长城承担。 | 《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26336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452.80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文化长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邦得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4479556元及违约金。一审案件受理费434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8425元(新余邦得公司已预交),由文化长城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43425元均由文化长城承担。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26337号: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20)粤03民终8552号判决结果。 |
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3083.23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文化长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余卓趣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30631086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6180.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180.67元(新余卓趣企业已预交),由文化长城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94955.43元,由文化长城承担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粤0304执27287号:要求公司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19)粤03民终24199号判决结果。 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 |
人民法院出具《限期履行通知书》(2023)粤0304执恢168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广东联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512.5万元股权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法院现依法责令公司必须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上述财产及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 ||||
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民间借贷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计至2019年12月31日为2566763元,其后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驳回原告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930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二审裁定: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49465号民事判决;2、驳回上诉人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再审裁定:驳回创思兰博(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不适用 |
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典当纠纷 | 1004.10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当金10000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2、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文化长城提供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21)粵0515执763号:法院决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抵押担保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H幢仓库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950元,减半收取计40975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广东兴信典当行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975元,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222.68元,由上诉人文化长城负担。 | ||||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325.18 | 终结执行 | 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117800元;2、被申请人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31178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0%的计算标准计付从违约之日起计至履约之日止的违约金(从2020年6月29日起暂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发生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6542.20元;5、仲裁费62408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 《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236号之一裁定:终结法院(2021)粤51执236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0 | 撤回对文化长城的起诉 | 裁定:准许原告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化长城的起诉。 | 不适用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7066.43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6961043.7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月17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总计660439.41元,之后只计算罚息和复利。罚息均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以6700万元为基础,自2020年1月18日计算至2020年4月22日为1414504元;以66986095.84元 | 《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2)粤0305执7436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你方应负担诉讼费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636.0元。 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 |
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计算至2020年7月2日为1045926元;以66961043.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复利以657381.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917%的标准,自202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支付律师费20万元;3、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文化长城所欠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廷祥、吴淡珠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文化长城追偿;4、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文化长城抵押给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D幢厂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6038217号)、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G幢生产车间(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潮房字第2016038183号)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拍卖、变卖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被告文化长城继续清偿;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的,退还被告文化长城。5、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7588.53元,由原告负担189元,三被告共同负担377399.5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文化长城负担。 | 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388035.53元或等值外币)。 《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5执9832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 |||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企业借贷纠纷 | 4905.52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文化长城向完美空间偿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并支付利息3764552.24元,受理费285622.76元和保全费5000元 | 《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20321号: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 |
由文化长城承担。 二审裁定:因文化长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回上诉处理。 再审裁定: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1月17日《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出具深福检民监(2022)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法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法院决定不支持文化长城的监督申请。 | 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 |||
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借款合同纠纷 | 2738.09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2097822.22元;3、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500万元为基数,按照16%/年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文化长城实际清偿之日止);4、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5、驳回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8400.22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陕西恒言数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8.36元,被告文化长城负担183101.86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2527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执行裁定书》(2022)粤0304执异1221号裁定:追加徐标为(2022)粤0304执252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裁定书》(2022)粤0304执异1187号裁定:追加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2022)粤0304执25278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股权转 | 9155.42 | 二审审理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 | 不适用 |
让纠纷 |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9077.3369万元及违约金(以9077.3369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2%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蔡廷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因被告文化长城迟延给付股权转让款9077.3369万元的违约金(以9077.3369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文化长城实际清偿该款项之日止);3、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354.6626万股股票解除限售;4、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780855.79元,由文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 | |||
许高镭与文化长城;第三人蔡廷祥公司决议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判决:驳回许高镭的诉讼请求,受理费1300元由许高镭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不适用 |
许高镭、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0 | 撤诉 | 裁定:准予原告许高镭、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 不适用 |
黄钲淇与联汛教育合作合同纠纷 | 118.75 | 仲裁已裁决 |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务咨询费1105715.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05715.0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从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5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4282元;本案仲裁费由申请人承担17514.5元,被申请人承担17514.5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 不适用 |
茂名市鼎仁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与联汛教育合作合同纠纷 | 37.77 | 仲裁已裁决 | 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项目管理费33996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996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 不适用 |
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从2019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0000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4301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4、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5、本案仲裁费22896元,由申请人承担11448元,被申请人承担11448元(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缴,本会不作退回,由被申请人迳付申请人)。 | ||||
深圳市锐金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178.56 | 终结执行 | 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650000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1650000元为基数,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0%的标准计算。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偿本案律师费人民币80000元;4、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产生的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000元;5、本案仲裁费用人民币4763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47636元,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47636元;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 《执行裁定书》(2021)粤51执恢20号之一裁定:终结法院(2021)粤51执恢20号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分期履行计划的,本案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联汛教育、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5821.78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被告文化长城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的粤潮2019年借字0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和2020年3月26日签订的粤潮2020年展字0001号《展期合同》中约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还款期限于2020年7月21日到期。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50000000元、利息(含罚息)7300486.11元、复利511044.63元(利息、复利计至 | 不适用 |
2022年3月23日止,自2022年3月24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按粤潮2020年展字0001号《展期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3、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律师费700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文化长城提供抵押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大道长城公司办公楼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应对被告文化长城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31233元,由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联汛教育、蔡廷祥、吴淡珠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90.27元,由联汛教育负担(已交纳)。 |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202.14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文化长城于2020年2月28日披露的编号为2020-020的《文化长城关于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的公告》中所称的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的《债务转让协议书》不成立;2、判令被告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判令被告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证券网、巨潮资讯网、深圳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4、判令被告文化长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60万元;5、判令被告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 《执行通知书》(2021)粤0115执4168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文化长城应在中国证券网、巨潮咨询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履行向申请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60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应在南方都中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履行向申请人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
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40万元;6、驳回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21400元、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720元。 | 商业信誉损失40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通知书(2021)粤0115执8073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共同缴纳诉讼费人民币26800元的义务。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联汛教育、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762.76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6998053.02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309346.88元、罚息136154.93元、复利11.46元;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6日止以本金2700万元为基数,按编号为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以本金26998053.02元为基数,按编号为GDK476960120190041-展《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利率另计)。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3、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文化长城付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028元,由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法院交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潮州分行预交的受理费17902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其指定的账户。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联汛教育负担(已交纳)。 | ||||
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文化长城、蔡廷祥借款合同纠纷 | 1518.78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扣除已支付利息81万元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8542元;3、被告文化长城、被告蔡廷祥对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州长城世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5号901-906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307元,保全费5000元,由文化长城承担。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络询价结果告知书》(2021)粤0105执30678号:法院于2022年9月27日通过网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就案号(2021)粤0105执30678号的涉案标的物进行网络询价并告知询价结果,询价结果的平均值将作为拍卖的参考价,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询价报告后伍日内书面向法院提出;法院拟在网络平台对涉案相关标的物进行网络司法拍卖。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云、许高镭、林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0 | 完结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化长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8778元,予以退回。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再审裁定:驳回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再审申请。 | 不适用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 | 0 | 结案 | 裁定: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 | 不适用 |
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化长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13866号民事裁定;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882.33元,由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0 | 撤诉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初787号裁定:准许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 不适用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851.61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3000000元及应计利息;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应计利息;3、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4、被告蔡廷祥、吴淡珠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3646元,减半收取计141823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缴纳。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文化长城负担。 | 《执行裁定书》(2022)粤51执恢13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化长城、蔡廷祥、吴淡珠的财产(以4837426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等为限)。 《执行裁定书》(2022)粤51执恢13号之一裁定:法院(2022)粤51执恢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限制消费令》(2022)粤51执恢13号。 |
广东麦贝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608.50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联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麦贝公司支付欠款6026206元;2、联汛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麦贝公司支付逾期利息;3、驳回麦贝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4749元,由麦贝公司负担975元,联汛公司负担537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联汛公司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17152元由联 | 不适用 |
汛教育承担。 | ||||
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与文化长城民间借贷纠纷 | 1009.64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支付逾期违约金;3、驳回原告天津言必信嘉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1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文化长城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91400元,由上诉人文化长城负担。 | 《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30047号: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
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许高镭、许高云、聂雅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 0.02 | 结案 | 一审判决:1、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13647号民事判决;2、上诉人许高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税务登记证书及副本的原件、印鉴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账簿及原始会计凭证、银行账户信息、银行U盾。3、驳回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许高镭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许高镭负担100元,由被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 《执行裁定书》(2022)粤0106执8639号裁定:终结法院(2022)粤0106执8639号案件的执行。 |
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 101.41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资款100万元;2、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上海犇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10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出资款利息;3、被告文化长城对被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公告费300元,由两被告 | 《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3)沪0109执4号主要内容:申请执行人上海彝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股东出资纠纷一案,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452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 |
共同承担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上诉人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各负担13800元。 | 责令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 | 0 | 结案 | 一审裁定驳回新余智趣企业的起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不适用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文化长城破产清算 | 0 | 结案 | 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不适用 |
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名誉权纠纷 | 100.52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确认被告文化长城2020年3月27日披露的《文化长城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内容“经与东方置地沟通研究后决定在收到东方置地的部分股权转注价款之后办理长城瓷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东方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上述交易未能如期推进”、“受让方东方置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依据前述规定,应当向文化长城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为虚假记载;被告文化长城于2020年11月25日披露的《文化长城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内容“2020年8月6日,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与东方置地签署《补充协议》,双方确认2017年4月已签订《债务转移协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归为消灭,东方置地不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及连带担保责任”为误导性陈述;2、判令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或人民日报等国家级媒体上择其一刊载澄清公告和致歉声明,澄清公告应载明“东方置地与文化长城从未变更过《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顺序及付款方式,东方置地没有结欠文化长城任何股权转让款,更无需承 | 《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5执5651号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化长城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1130721.63元或等值外币)。 |
担该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责任”,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在中国证券网、巨潮咨询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上择其一刊登公告说明情况并赔礼道歉,刊登内容须经法院审核;3、判令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商业信誉损失100万元;4、驳回原告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东方置地负担6274元,文化长城负担5226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文化长城负担,其已预交。 |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634.62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2500万元、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8日止的利息1223437.5元、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贷款年利率9.7875%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费31484.44元。2、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文化长城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在该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被告蔡廷祥、被告吴淡珠在其保证范围对被告文化长城在上述第一项判决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化长城追偿。4、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72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光 | (2022)粤0511执恢311号之一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通知书》(2022)粤0511执恢311号: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与被执行人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作出(2022)粤0511执恢31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潮州市枫溪区蔡陇村蔡尾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权 |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负担976元,被告文化长城负担86304元。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280元,法院予以退回86304元。被告文化长城应负担的受理费86304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0元,法院不予退还,由被告文化长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行付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文化长城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6304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文化长城追偿。 | 证号:粤(2017)潮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475号,面积16773.37㎡]并委托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作出评估。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的评估价为人民币92612590元。现向你(司)送达深圳市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深同诚评字(2023C)03QC第002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法院将在淘宝网对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盖物进行拍卖、变卖:1、法院在上述评估价92612590元的基础上降价30%,即以64828813元作为首次拍卖保留价在淘宝网络平台进行第一次拍卖;2、若第一次拍卖流拍,则按首次拍卖保留价64828813元的基础上降价20%,即以51863050.4元作为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在淘宝网络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3、若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则按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在淘宝网络平台进行变卖。请自行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 |
5、其他内容详见《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法律文书。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7625.32 | 终本执行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2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327203.28元;2、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09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20993元、保全费5000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20993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8元,由上诉人蔡廷祥负担。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3执160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第三人文化长城、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7693.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693.26元,由御泓投资企业负担。 | 不适用 |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3664.97 | 一审已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 | 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39843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392703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3927036元为基数,按照2.4%/年的标 | 不适用 |
准,自2018年6月26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486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35744.14元,由被告负担。 | ||||
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0.045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4民终35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1、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者《证券日报》向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赔礼道歉(致歉内容为双方和解协议中的致歉声明模板),如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将依据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按上述致歉声明模板内容进行刊登,费用由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均由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直接支付给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不适用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4784.68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678172.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16333.34元、罚息1418318.26元、复利987.98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2678172.18元为 | 不适用 |
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基点按月浮动,再上浮50%计算,复利以16333.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5基点按月浮动,再上浮50%计算);2、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贷款本金22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1年6月15日,利息30329.16元、罚息1410759.38元、复利1953.49元;自2021年6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2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复利以3032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3、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蔡廷祥、吴淡珠对被告文化长城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文化长城追偿;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90083元由平安银行广州分行负担100元;文化长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广东联汛教育、蔡廷祥、吴淡珠共同负担289983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
文化长城与蔡廷祥证照返还纠纷 | 0 | 撤诉 | 裁定:准许原告文化长城撤诉。 | 不适用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8.59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2769776股股票解除限售;2、驳回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311.10元, | 《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3435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通知书》(2023)粤0304执异148号,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由原告负担44695.66元,由被告负担82615.4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1756元,被告负担3244元。原告已预交的82615.44元、3244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2615.44元、保全费3244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文化长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再审裁定:驳回文化长城的再审申请。 | 《执行裁定书》(2022)粤0304执34350号之一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执行人文化长城2769776股股票解除限售。《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异148号裁定:撤销(2022)粤0304执34350号《告知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限期履行通知及拒执犯罪风险告知书》(2022)粤0304执34350号,现法院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逾期法院将对你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法院将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 |||
许高镭与文化长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誉权纠纷 | 0 | 结案 |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1702民初7350号裁定:被告文化长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处理。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17民辖终76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潮州市枫溪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5191民初41号裁定:准许原告许高镭撤诉; | 不适用 |
许高镭与文化长城、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广东省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4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许高镭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许高镭承担。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2620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0元,由许高镭负担。 | 不适用 |
许高镭与文化长城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判决:驳回许高镭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许高镭负担。 | 不适用 |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与庄雪彬、第三人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 | 4.1 | 已调解结案 | 民事调解书: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于2021年11月27日前向被告庄雪彬支付调解款41000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如逾期支付,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 不适用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与汪珂劳动合同纠纷 | 5.85 | 结案 | 一审判决: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支付汪珂工资24894.12元;支付工资差额215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1436.95元;驳回深圳长城世家商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10元由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4执30392号裁定:(2021)粤0304民初8419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20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
文化长城与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绡关悦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鲁志宏、李振舟、陈盛东、张熙及第三人北京翡翠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 | 0 | 一审已判决,上诉中(文化长城、嘉兴卓智、普方达、虹佳龙不服一审判决/裁定,均提起上诉)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文化长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11060.8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文化长城负担。 裁定书裁定:1、对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反诉,法院不予受理;2、驳回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虹佳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 反诉二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不适用 |
文化长城与许高镭、许高云、雷凡、彭辉、李东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 0 | 一审已判决,公司已提起上诉,许高镭、广州商融均提起上诉。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51民初537号判决:1、驳回原告文化长城的全部诉讼请求;2、驳回反诉原告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许高镭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7863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文化长城预交),均由原告文 | 不适用 |
化长城负担;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反诉的案件受理费3626元,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反诉受理费118820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法院申请退回多缴纳的受理费115194元;许高镭反诉的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许高镭负担。本案公告费合计2660元,其中文化长城缴交的公告费1800元,由文化长城负担;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缴交的公告费260元,由广州商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许高镭缴交的公告费600元,由许高镭负担。 | ||||
潘科学、晏廷杰、司红旺、支才华、张盼、杨兵、周建图、孙宇、孙文娟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九案 | 0 | 结案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潘科学、汪金毅等10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与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林俏云、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1919.95 | 执行中 | 一审判决:1、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8357808.52元及罚息(暂计至2021年8月9日的罚息700574.97元;2、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有权就《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ZBDHX2019YSZKZY001)项下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50310000元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的登记证明编号为06510668000771174148)优先受偿;3、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有权就《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GZBDHX2019YSZKZY002)项下被告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108620000元应收账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的登记证明编号为 | 《执行通知书》(2022)粤0104执34512号:责令你方履行下列义务: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 |
06510792000771191073)优先受偿;4、被告文化长城、许高镭、林俏云、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文化长城、许高镭、林俏云、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偿;5、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214.47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行支行负担76.47元;由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林俏云、文化长城、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61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林俏云、文化长城、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联汛展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许高镭负担。 | ||||
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与单佳琼劳动争议纠纷 | 8.31 | 二审审理中 | 一审判决:1、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2020年7月至10月工资差额(含补助)30179.12元;2、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9279.34元;3、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单佳琼律师费3683.22元;4、驳回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0 | 结案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304民初50239号判决:驳回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3民终 | 不适用 |
15974号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38468号之一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4民初5782号之一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 ||||
徐宁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9.13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9007.38元;2、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宁律师费2301.35元;3、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宁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4、驳回原告徐宁的其他诉讼请求;5、驳回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宁负担,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粤03审前调1646号裁定:准许徐宁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不适用 |
徐姗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8 | 一审已判决 | 民事调解书达成协议:被告(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被告)徐姗80000元,上述款项付至原告个人银行;以上款项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被告)徐姗有权按照仲裁裁决总金额190363.04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被告)徐姗与被告(原告)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就本次劳动争议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已全部结清,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 不适用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东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裁定:本案按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 不适用 |
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纠纷 | 0 | 结案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1号裁定:驳回本案以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 不适用 |
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天河区行政审批局工商登记纠纷 | 0 | 结案 |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粤7101行初3532号裁定:驳回本案以文化长城、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起诉。 | 不适用 |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0.85 | 二审已裁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175022股(占原告持有被告股份的25%)股票解除限售;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224027股(占原告持有被告股份的32%)股票解除限售;3、驳回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780元[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由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4260元,被告文化长城负担8520元。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的8520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2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文化长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不适用 |
罗轲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蔡雪凯、吴淡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建生赔偿120817.38元;2、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 | 不适用 |
清偿责任;4、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罗轲的全部诉讼请求;6、驳回原告卓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6.35元,由原告罗轲、卓建生负担5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2716.35元 | ||||
卓建生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蔡雪凯、吴淡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2.08 | 执行中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卓建生赔偿120817.38元;2、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罗轲的全部诉讼请求;6、驳回原告卓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6.35元,由原告罗轲、卓建生负担5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2716.35元。 | 《执行通知书》(2023)粤01执1238号:责令你们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被执行人文化长城向申请执行人卓建生支付款项120817.38元(暂计);2、被执行人蔡廷祥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执行人蔡雪凯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执行人吴淡珠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执行人文化长城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交纳执行费1712.00元(暂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粤01执2479号: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款项2716.3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50元(暂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结案通知书》(2023)粤01执2479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已通过广州市“天平网”执行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蔡廷祥名下农业银行账号内存款2766.35元。本 |
院已委托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将上述冻结存款扣划至本院。本院已将一审案件受理费2716.35元和执行费50元上缴国库。因生效判决确定的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 ||||
陈艳芳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许高镭、任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9.13 | 再审中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艳芳、陈治辉赔偿118182.14元;2、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陈艳芳、陈治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94.09元,由原告陈艳芳、陈治辉负担2239.09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2555元。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粤01执2756、2757号: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一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缴纳2083.00元、472.00元;缴纳执行费10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3)粤01执2757号: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蔡廷祥银行存款522元(含执行费50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并已上缴国库。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事项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结案通知书送达给你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 ||||
陈治辉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许高镭、任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2.69 | 再审中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艳芳、陈治辉赔偿118182.14元;2、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驳回原告陈艳芳、陈治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94.09元,由原告陈艳芳、陈治辉负担2239.09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蔡廷祥共同负担2555元。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3)粤01执2756、2757号: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初5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一审受理费义务,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缴纳2083.00元、472.00元;缴纳执行费100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3)粤01执2757号: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蔡廷祥银行存款522元(含执行费50元)至本院代管款账户并已上缴国库。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事项本院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将结案通知书送达给你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通知书》(2023)粤01执3321号:蔡廷祥、许高镭、任锋、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治辉 |
与你(单位)证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陈治辉支付款项26875.04元(暂计);交纳执行费303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2023)粤01执3321号,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截留、扣押、变卖属于蔡廷祥、许高镭、任锋、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7178.04元的财产。 |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5029.18 | 执行中 | 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5000万元。案件受理费2918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291800元,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9180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保503号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文化长城的财产(以人民币50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限)。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2023)粤03执保503号:申请人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法院(2021)粤03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已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文化长城在浦发银行深圳横岗支行的792******845账户(截至 |
2023年3月2日银行反馈实际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75481.48元),期限自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2日。《执行通知书》(2023)粤03执36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执行裁定书》(2023)粤03执360号: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文化长城的财产(以人民币50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凤凰北支行;第三人文化长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0 | 结案 | 裁定:驳回原告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2022)粤04民终4763号: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不适用 |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蔡廷祥合同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不适用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蔡廷祥合同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 不适用 |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15.97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撤销被告文化长城与被告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签订的《代付款抹账协议》;2、驳回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7060元,被告文化长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59740元。 | 不适用 |
文化长城与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撤诉处理。 | 不适用 |
文化长城与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合同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撤诉处理。 | 不适用 |
文化长城与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撤诉处理。 | 不适用 |
文化长城与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文化长城撤诉处理。 | 不适用 |
汪金毅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判决:驳回原告潘科学、汪金毅等10名投资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0.005 | 二审审理中 | 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807848股(占原告持有被告股份的25%)股票解除限售。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已预交的50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不适用 |
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第三人文化长城 | 0.645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51民终260号,判决:1、撤销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2022)粤5191民初273号民事判决;2、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文化长城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审法院理楚。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文化长城承担,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北京完美空间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预交了2150元,其可向法院申请退还该款。 | 不适用 |
孔浙扬与文化长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108.96 | 二审审理中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544518.33元;2、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对原告孔浙扬的债务,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10%责任范围内即10751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 | 不适用 |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57.19元,由原告负担55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负担23407.19元。 |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借款合同纠纷 | 2442.20 | 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4民初26182号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现金对价242415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242415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18年6月2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总额应以8073299元为限);2、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374.2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22966.26元,被告负担180408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408元,由法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80408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不适用 |
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合同纠纷 | 1.17 | 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2932号判决:1、确认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被告文化长城的484701股股票(第一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9日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被告文化长城的620417股股票(第二期限售股)于2020年4月25日满足解除限售条件;2、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484701股[占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被告文化长城股份的25%]股票解除限售;3、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 不适用 |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620417股[占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被告文化长城股份的32%]股票解除限售;4、驳回原告共青城纳隆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57.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852.6元,由被告负担11705.2元。原告多预交的11705.2元由法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1705.2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毛伟平、第三人文化长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1 | 结案 | 裁定:准许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不适用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毛伟平、第三人文化长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 1 | 结案 | 裁定:准许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对被告毛伟平、第三人文化长城的起诉。 | 不适用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股权转让纠纷 | 11.50 | 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解除对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ST文化”(证券代码300089)6584105股的限售;2、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30.93元(已由原告预交84881.56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84881.56元,由法院退回。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115030.93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不适用 |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第三人文化长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447.96 | 一审已判决 | 判决:1、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款项4479556元及以款项4479556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违约金;2、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 | 不适用 |
后,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第三人文化长城、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文化长城相应数额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本案受理费42636元,由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法院申请退还。 |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蔡廷祥、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2.15 | 二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3545313股股票解除限售;2、驳回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2266.3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755.45元,被告负担21510.91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10.91元,由法院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510.91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文化长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 不适用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毛伟平、第三人文化长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0 | 二审审理中 |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不适用 |
王威、周擎、李仁青、游文颖、张勇、樊艳萍、梁英华、贺景梅、肖鹏、何璐、余永洪、宋红丹、李昊、杨立娟、李传香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4.84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544518.33元;2、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对原告孔浙扬的债务,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10%责任范围内即10751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57.19元,由原告负担55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 | 不适用 |
事务所共同负担23407.19元。 |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本案按原告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 不适用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准许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不适用 |
高璟、贺焕军、付镝、郭龙飞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裁定:准许原告高璟撤回起诉。准许原告贺焕军撤回起诉。准许原告付镝撤回起诉。准许原告郭龙飞撤回起诉。 | 不适用 |
黎锦虹、江九香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32.99 | 一审已判决 | 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544518.33元;2、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文化长城对原告孔浙扬的债务,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在10%责任范围内即10751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57.19元,由原告负担55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共同负担23407.19元。 | 不适用 |
吴祖才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文化长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0 |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10500 | 诉前调解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借款合同纠纷 | 253.20 | 已调解 | 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1、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化长城经协商,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减免部分借款本息,减免后,被告文化长城应当向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按照年利率8%计算,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年利率16%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即年利率14.6%)计算】;2、被告文化长城同意在本调解协议 | 不适用 |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本调解协议第一条所确认的借款本息,并向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迳付案件受理费31972.6元;3、如被告文化长城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结清;如被告文化长城未能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的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本案案件受理费31972.6元,已由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广东鑫鼎齐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包含于本调解协议第二条之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 ||||
高月与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 | 6.76 | 二审已判决 | 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共人民币14276.13元。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3、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生活补助费人民币120000元。4、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被告高月工资14276.13元、赔偿金12000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41333元。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文化长城负担。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不适用 |
徐啸与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 | 32.51 | 一审已判决,公司提 | 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 | 不适用 |
起上诉。 | 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共人民币69870.59元。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生活补助费人民币480000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5191民初173号判决:1、被告(并案原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并案被告)徐啸工资69870.59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7400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2988.51元、经济补偿金19724.63元、加付赔偿金34935.30元;2、驳回原告(并案被告)徐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被告(并案原告)文化长城的并案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徐啸负担。并案受理费5元,由并案原告文化长城负担。 | |||
李润昱、王宏超、温业锋、汤肃建、陈继纯、周上群、余华平、余迎华、周春林、张容容、胡穗莹、游晓宇、姚广菊、孙林、黄海、李仁素、马海娟、黄建宇、张立宇、李宗剑、周建国、丁子文、席晋根、乐坚、赵娟、钟伟、唐忠波、黄鹏华、陈健、邱阳林、白惠林、邹磊、杜步、陈世毅、刘妗、张远、蔡敬杰、沈秋英、林广、尹龙、孙政、廖文兵、宋汉明、马绍博、马永仙、盛利华、丁坚、翁东泽、贺明与文化长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291.70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1、被告文化长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2783882.75元(具体每个案件原告的获赔金额及项目详见附表2的判决金额);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035.38元,由原告负担22934.06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133101.32元(具体负担金额详见附表1)。 | 不适用 |
吴网腰与吴淡珠、蔡雪凯、蔡廷祥、文化长城、许高镭、任锋、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1036.84 | 一审已判决,公司、正中珠江提起上诉。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初27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0286422.23元 | 不适用 |
(具体每个案件原告的获赔金额及项目详见附表2的判决金额) 二、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75.8元,由原告负担3038.58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共同负担83537.22元(具体负担金额详见附表1)。 | ||||
陈亮与吴淡珠、蔡雪凯、蔡廷祥、文化长城、许高镭、任锋、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46 | 一审已判决,公司、正中珠江、许高镭均提起上诉。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1民初272-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10286422.23元(具体每个案件原告的获赔金额及项目详见附表2的判决金额) 二、被告蔡廷祥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许高镭对本判决第一 | 不适用 |
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5%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蔡雪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任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2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吴淡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0%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575.8元,由原告负担3038.58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蔡廷祥共同负担83537.22元(具体负担金额详见附表1)。 | ||||
龚向阳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0 | 结案 | 一审裁定:准许原告龚向阳撤回起诉。 | 不适用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7.33 | 一审已判决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55.1063万股的43%(即4966957股股票)股票解除限售。 二、驳回原告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3340.6元(已由原告预交73340.6元),由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 | 不适用 |
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340.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3340.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10054.18 | 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3民初7026号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万元。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1800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原告新余智趣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预交的541800元,法院予以退回。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41800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不适用 |
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4.37 | 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11715号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2154209股股票解除限售。本案案件受理费43680.06元[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50138.02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因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少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457.96元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680.06元,合计50138.02元,由法院退还给原告新余创思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3680.06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不适用 |
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8.33 | 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304民初11713号判决: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 不适用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文化长城4787175股股票解除限售。本案案件受理费83267.33元[原告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预交94825.48元],由被告文化长城负担。因原告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少诉讼请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58.15元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3267.33元,合计94825.48元,由法院退还给原告新余卓趣资本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文化长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3267.33元,拒不缴纳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10 | 一审审理中,原告诉请对301037股股票解除限售及违约金10万元 |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1037股股票解除限售。 二、驳回原告新余邦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 讼请求 | 不适用 |
深圳普方达源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10 | 一审审理中,原告诉请对2423544股股票解除限售及违约金10万元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文化长城股权转让纠纷 | 8.95 | 一审已判决,公司提起上诉。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0304民初14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申请对原告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被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06.2532万股股票解除限售。 本案案件受理费89536.68元(原 | 不适用 |
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89536.6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89536.6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 ||||
潮州市潮安区潮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6.60 | 一审已判决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5191民初187号判决:1、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潮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工程款65300元及该款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3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驳回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潮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元,由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缴纳受理费716元。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潮盛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716元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法院申请退还。 | 不适用 |
段心鄂、王德彪、唐丹丹与德祺陶瓷(广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19.31 | 已裁决 | 段心鄂案件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945.45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王得彪案件裁决: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唐丹丹案件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9月27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369.39元;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不适用 |
廖淑红、尤秋燕、林少伟 | 6.33 | 已裁决 | 廖淑红案件裁决:1、申请人与 | 不适用 |
与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被申请人2015年9月23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8468.48元;3、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工资人民币8260元。 尤秋燕案件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8月10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4750.6元;3、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工资人民币8260元。 林少伟案件裁决: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3年8月10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313.1元;3、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工资人民币8260元。 | |||
蔡维銮、黄志勇、佃蓉淳、何晓伟、佘申思、黄剑琳、谢奕、陈振民、刘格霞、何阳、夏开华、黄永胜、何兴国、杜金菊、邱瑞光、钟进喜、洪杰、习仰辉、杨业南、林文丽、赖荣森、吴茂林、陈贤宝、罗员花、胡益祥、邱树钿、陈莹、邱小丽、吴晓柠与文化长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111.94 | 仲裁中,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及工资,部分案件调解结案。 | 黄志勇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6017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何阳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2560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夏开华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2469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 不适用 |
在劳动关系。二、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4703.88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钟进喜案件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2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5321.23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胡益祥案件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08年3月8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5939.4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陈莹案件裁决如下:一、申请人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2019年8月13日至2023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369.36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吴晓柠案件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 邱树钿案件达成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2094.47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 ||||
冯海咏与文化长城、蔡廷祥、蔡雪凯、吴淡珠、许高镭、任锋、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44.74 | 一审审理中,原告要求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 不适用 | 不适用 |
程迈辉、许冬梅与文化长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8.16 | 一审审理中,原告要求支付投资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 | ||||
陈静侨与文化长城、世家瓷业、德祺陶瓷劳动争议纠纷 | 0 | 已结案 | 《仲裁决定书》潮劳人仲案字(2023)75号决定: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 不适用 |
余郁嘉与文化长城、德祺陶瓷劳动争议纠纷 | 0.20 | 已调解 | 达成调解协议:1、申请人与德祺陶瓷(广东)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德祺陶瓷(广东)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993.27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本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不适用 |
陈雪燕与世家瓷业劳动争议纠纷 | 0 | 已结案 | 《仲裁决定书》潮劳人仲案字(2023)77号决定:撤销本案。 | 不适用 |
佘淳、邱楚、陈钿辉、郭哲彦、蔡纯哲、黄奕鑫、陈振和、许俊福、林嘉敏、罗清河、金永丽、许丹杰、林伟涛、陈丹燕、丁雄、刘尚鹏、林银有、文衍如、文灿林、刘坤荣、腾召成、莫开江、胡四英、胡春香、陈舜吟、张祥辉、谢美玲、陈焕生、陈培伟、蔡潇琪、黄国华、龙江叶、刘友明、何桂娜、吴惠敏、李玉光、刘运红、陆燕君、涂雪萍、张立顺、余应军、潘丹敏、张敏、邱小丽、吴晓柠、方小漫、陈得光、应酬、蔡昭镇、陈鹏楷、邱家平、邱家业、蔡佩玉、陈俊锐、张煜辛、吴大江、卢冬煌、廖建汕、丁海盛与文化长城、世家瓷业/德祺劳动争议纠纷 | 283。61 | 仲裁中,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及工资,部分案件调解结案,部分案件已裁决。佘淳、邱楚、陈钿辉、郭哲彦、蔡纯哲、黄奕鑫、陈振和、许俊福、林嘉敏、罗清河、金永丽、许丹杰、林伟涛、陈丹燕、丁雄、刘尚鹏、潘丹敏、张敏提起诉讼。 | 林银有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2636.88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文衍如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4023.62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文灿林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005.16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刘坤荣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9466.64元。2、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腾召成案件达成调解协议:1、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 | 不适用 |
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50864.52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应酬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271.54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蔡昭镇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60834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陈鹏楷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4613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邱家平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1796.2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邱家业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8029.46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 ||||
何道凯与世家瓷业劳动争议纠纷 | 0.91 | 一审已判决 |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何道凯劳务费9072元。 二、驳回原告何道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不适用 |
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何道凯自愿代为垫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付还原告受理费5元。 | ||||
黄楚书与文化长城、德祺陶瓷劳动争议纠纷 | 0 | 仲裁中,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及工资。 | 潮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决定书》潮劳人仲案字(2023)133号决定如下:本案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 不适用 |
曾俊贵与世家瓷业劳动争议纠纷 | 1.69 | 仲裁中,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及工资。 | 潮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仲裁调解书》潮劳人仲案字(2023)134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6934.28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 不适用 |
丁培如与深圳长城世家商贸有限公司、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 | 3.71 | 仲裁已裁决 | 丁培如案件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039.44元。二、被申请人二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欠付工资人民币20101.71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 不适用 |
裴瑞欣与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 | 99.60 | 仲裁中,申请人要求支付工资、赔偿金、补偿金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欧平辉、李一新、蓝锐海、林璇、林静姗、林洁、杨树浩、陈惜珠、张映财、陈金亮、罗廷群、许树鹏与世家瓷业、文化长城劳动争议纠纷 | 106.51 | 仲裁中,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补偿金 | 部分案件调解结案: 欧平辉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2352.29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蓝锐海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0336.83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 | 不适用 |
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杨树浩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2050.48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陈惜珠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2250.54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张映财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7931.76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陈金亮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2885.32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罗廷群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优先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21378.07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许树鹏案件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9470.85元。二、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并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其他权利和补偿(赔偿)要求。 | ||||
杨业南与世家瓷业劳动争议 | 2.40 |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苏燕娇与世家瓷业劳动争议 | 4.77 |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潮州市浩宏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20.06 |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潮州市湘桥区裕业陶瓷原料厂与潮州市长城世家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18.25 | 一审审理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吴佻与深圳市世家会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 17.03 | 仲裁中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以上涉诉情况分析,系根据文化长城2023年8月4日在股转系统官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得出,鉴于无法保证文化长城既往均如实履行公告义务,且可能发生公告期后涉诉事项,因而本涉诉情况分析可能无法反映文化长城涉诉的完整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前十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公司前十大股东(含待确权股份)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质押或冻 结状态 | 质押或冻结 数量(股) |
1 | 蔡廷祥 | 96,687,500 | 20.10% | 质押/冻结 | 96,687,500 |
2 | 许高镭 | 17,364,936 | 3.61% | 质押/冻结 | 17,364,936 |
3 | 吴淡珠 | 14,850,000 | 3.09% | 质押/冻结 | 14,850,000 |
4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御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186,505 | 2.95% | 冻结 | 14,186,505 |
5 | 安卓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 11,551,063 | 2.40% | 质押/冻结 | 11,551,063 |
6 | 嘉兴卓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079,104 | 2.30% | 质押/冻结 | 11,079,104 |
7 | 蒋华 | 10,582,000 | 2.20% | ||
8 | 金万波 | 7,039,900 | 1.46% | ||
9 | 朱土峰 | 5,122,800 | 1.06% | ||
10 | 新余信公鑫睿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信公成长新兴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62,532 | 1.05% |
合计 | 193,526,340 | 40.23% | 165,719,108 |
(五)退市公司曾被纳入沪深股通标的范围,存在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的股票存在不能转让的风险。
(六)退市公司股东中存在QFII/RQFII/公募基金,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其只能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不得买入。
四、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投资风险
(一)最近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经深圳中炘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中炘国际审字[2023]第000005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如下:
1、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文化长城2022年度营业总收入为7,825.14万元,营业收入持续低迷,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2,853.12万元,已连续五年亏损;截止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41,455.10万元,尚有90,926.13万元债务本息逾期未归还;因债务逾期、子公司失控等事项,文化长城涉及多起诉讼,部分银行账户以及部分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之“(二)持续经营”所述,文化长城管理层计划采取措施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但文化长城的持续经营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判断文化长城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是否恰当。
2、海外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应收账款及信用减值的准确性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二)所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海外应收账款原值28,258.44万元、坏账准备28,090.71万元。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对上述应收账款设计并执行函证程序,其中已发出142份询证函中,73份发送成功,发送成功的询证函涉及金额为8,153.02万元,69份发送失败的询证函涉及金额为8,230.41万元,目前全部未收到回函,涉及金额16,383.43万元。另外由于文化长城未能提供确切的函证地址与联系人等原因,共有108份询证函无法发出,涉
及金额6,375.00万元。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文化长城财务报表与海外销售业务相关的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以确认海外应收账款期初余额的真实性、以及应收账款的信用减值准备的准确性。
3、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全部归还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监管局”)2021年8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文化长城2016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向原控股股东蔡廷祥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约45,383.00万元。文化长城2022年度已自查整改,但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尚未全部归还。
如附注十三、(二)所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涉及的潮州市名源陶瓷有限公司(蔡廷祥等关联方)、潮州市枫溪区锦汇陶瓷原料厂(蔡廷祥等关联方)、潮州市源发陶瓷有限公司(蔡廷祥等关联方)(以下简称“蔡廷祥等关联方”)的资金占用仍未全部归还,2021年度仅由文化长城现实际控制人孙光亮先生代偿4,221.43万元,孙光亮先生代偿后其他应收款资金占用账面原值27,111.90万元、减值准备余额12,827.18万元。截至审计报告日,由于蔡廷祥等关联方并未按照公司2020年度报告披露的“其他应收款解决方案”承诺在2021年12月30前偿还占用文化长城资金7,679.99万元,文化长城已提起诉讼追偿。2022年5月31日,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进行了立案,后续由于文化长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预缴诉讼费,本案按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基于上述情况,我们无法判断上述蔡廷祥等关联方资金占用款项减值准备计提金额的准确性。
4、子公司和联营企业无法实施审计程序,相关的股权投资减值金额的准确性无法确认
1)失控的子公司情况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其他重要事项(一)所述,文化长城在并购北京翡翠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翡翠教育”)、广东联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汛教育”)时,与业绩承诺人签署了相关的《盈利及减值补偿协议》,根据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联汛教育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的事实和翡翠教育失控时间的认定,文化长城已对翡翠教育、联汛教育失去控制。文化长
城已对翡翠教育、联汛教育提起因业绩对赌未完成应向公司进行赔偿的民事诉讼。深圳中院、潮州中院已分别于2021年12月6日、2021年10月18日受理了文化长城对翡翠教育、联汛教育的民事赔偿诉讼。2022年12月6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21)粤03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于文化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文化长城2018年对翡翠教育、联汛教育的长期股权投资分别计提减值准备57,882.54万元、62,597.15万元,剩余的股权价值79,829.19万元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核算。
文化长城于2016年10月11日发布《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公告》,以2016年8月31日为基准日,以经评估确定的转让价格18,291.17万元将子公司河南长城绿色瓷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瓷艺”)100%股权转让给深圳市东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置地”),于2019年12月25日与东方置地、广州隽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隆贸易”)签订的就转让子公司长城瓷艺股权事项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书》,2020年12月23日经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1民初12537号]判决不成立。在法院判决《债务转让协议书》不成立的情况下,公司2020年1月处置长城瓷艺股权事项已失去交易基础,与股权处置相关的交易事项不应确认。文化长城对长城瓷艺股权投资2019年、2020年分别计提的减值准备3,708.83万元、5,932.95万元。因长城瓷艺的股权于2020年1月16日已变更登记为隽隆贸易,文化长城对长城瓷艺失去控制。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文化长城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科目列报长城瓷艺投资12,358.22万元。与文化长城工作人员的沟通中,获取到有关长城瓷艺的资金占用信息,大概是在2011-2013年,文化长城代长城瓷艺支付的一笔土地出让金,金额不确定,但后来当地政府征收后把出让金退回了长城瓷艺。长城瓷艺未返回这笔款到文化长城,文化长城后来又将长城瓷艺股权转让给广州隽隆,股权转让款只收回了1000万,逾期后说是又签了个展期的协议。我们在审计工作中无法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提请报告使用者关注! 2019年12月,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曾因投资行为当中资金给付发生纠纷并为此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案,相关内容是公司认为收购翡翠教育一事中相关环节涉嫌被诈骗,该事项于2020年2月被立案
侦查。公司后于2022年10月收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京公东撤案字[2022]50975号《撤销案件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前述案件。2022年由于三家子公司仍处于继续失控的状态,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判断相关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期初、期末余额以及其他综合收益列报的公允价值变动余额是否准确;同时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针对联汛教育、翡翠教育的相关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2)联营企业情况2022年12月31日,文化长城对联营企业潮州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列报金额为6,036.00万元,由于我们尚未取得该联营企业的审计报告、报表等资料,无法实施延伸审计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也无法判断其期末余额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存在减值的情况。
5、子公司东莞市雅鑫实业有限公司审计受限情况
2021年11月12日,文化长城取得东莞市雅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雅鑫”)100%股权,该单位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2,613万元,为集团重要组成部分。
东莞雅鑫未设置财务部门,未配备专职财务人员,2022年相关账务由代理记账公司进行处理,财务核算基础和相关内部控制基本失效,具体情况如下:
1)应收账款情况
我们获取了账面应收账款辅助账分客户明细表,由于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不能按照期初审定数对辅助明细进行滚动调整,故我们对期初审计调整进行了初步滚调,滚调后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319万元。
同时,我们与销售负责人员进行了沟通,并获取了其实际与客户的结算和收款情况结果数据,该挂账金额为318万元,与账面差异1,001万元,我们已告知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对上述差异情况进行核对,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完成核对和账务处理等工作。
2)往来款发函情况
我们以对期初审计调整进行了初步滚调的往来款数据为基础,对大额往来款进行了发函工作,截至审计报告日,询证函已发往被审计单位盖章,目前被审计
单位尚未完成核对和盖章寄回工作,造成了对我们函证工作的限制。3)存货情况我们获取了账面存货明细表,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还未完成期初审定数的入账工作,期末存货账面余额为77万元。我们对存货进行了监盘工作,实际盘点的存货金额为907万元,2022年12月31日至监盘日增加存货41万元,倒扎至2022年12月31日的金额为866万元,与账面差异789万元。我们已告知被审计单位财务人员和仓库管理等人员对上述差异情况进行核对和账务处理等工作,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完成上述工作。该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较大,造成难以确定其收入、成本等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核算的有效性。
4)销售情况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显示,东莞雅鑫2022年度开票金额为2539万元,与账面收入基本一致,存在已发货并结算未开票的收入。
我们已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并获取相关的出库和结算等单据,以及出库清单明细等资料,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获取到上述资料,造成我们无法判断应调整的销售收入和对应的成本。如上所述,上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我们审计时间和范围上的限制,加上文化长城与原股东就股权转让款事项也存在法律纠纷,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其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6、固定资产和存货减值问题情况
1)固定资产情况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十)所述,期末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12亿元,主要为房屋建筑物,由于陶瓷板块已停止运营,故相关的资产存在减值的风险,我们已与被审计单位沟通获取其减值测试的相关资料,如拍卖、评估、价格查询等资料,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获取到上述资料,由于该金额影响重大,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其减值进行进行有效认定。
2)存货情况
如财务报表附注五、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五)所述,被审计单位存货主要为库存商品,其账面原值为4,769万元,我们对其实施了监盘程序,由于部分存
货摆放比较混乱,且无仓管人员积极有效配合,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监盘,2022年12月31日至监盘日销售存货3000万元,我们已获取了销售合同等资料,但尚未取得出库单和签收单等单据资料,造成审计范围受限;另外,库存商品账面价值为1,652万元,其中大部分为藏品仓库的主要为藏品仓库的瓷器、字画等产品,我们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沟通,并拟获取其如拍卖、评估、价格查询等资料,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获取到上述资料,我们无法判断其对减值损失的影响。
7、审计程序执行时间和范围受限
被审计单位情况较复杂,且有各种实际困难,我所同其签订审计约定书的时间为2023年2月2日,但收到其加盖公章的有效的约定书是2023年3月29日晚。被审计单位没有履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部分约定,延期至4月3日和4月18日才支付首期审计费。我们没有合理的审计时间进行审计工作,2023年1月、2月,我们进行了现场审计工作,但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资料严重缺少,我们评估其还不具备审计条件,导致无法正常开展工作而只能撤回。4月6日,我们在监管部门的协调下重新启动审计程序工作,当日进入被审计单位总部进行现场审计,4月19日是去到子公司河南智游臻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进行现场审计;由于年报时间紧迫,我们在4月22日东莞雅鑫资料准备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现场审计。
我们的审计范围受限,被审计单位总部的财务及相关工作人员基本不在岗,能沟通但低效,配合程度低,能提供部分资料,但不符合要求,完整性、准确性程度不高。东莞雅鑫因有股权纠纷,及没有专职财务人员,财务工作外包给代理记账机构,内控失效,提供的资料情况均不能达到审计准则规定的核查要求。
在这种受限的条件下,我们开始就已获取的资料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了问询和相关的核查工作,对各类业务进行了访谈等工作,对大额客户、毛利率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核对,开始与被审计单位沟通银行和往来款的发函和替代测试工作,并就存货和固定资产等盘点事宜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和安排等审计工作事项,对于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监盘工作等,审计工作进展较缓慢。
综上所述情况,我们审计工作的范围受限,没有合理的审计时间,实施正常审计程序受到非常大的影响,以至于相关重要审计程序无法充分履行,从而无法
有效和充分地获取审计证据并实施审计工作。
(二)公司的持续经营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
如2022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述,文化长城2022年度营业总收入为7,825.14万元,营业收入持续低迷,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12,853.12万元,已连续五年亏损;截止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为-41,455.10万元,尚有90,926.13万元债务本息逾期未归还;因债务逾期、子公司失控等事项,文化长城涉及多起诉讼,部分银行账户以及部分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及公司破产清算风险
根据文化长城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及相关公告,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未发现文化长城涉及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相关事项,但不排除未来公司经营持续恶化,进入破产重整及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敬请投资者注意。
(四)法律风险
重大诉讼仲裁风险,详见本报告之“三、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分析”之“(三)涉诉情况分析”。
(五)其他风险
以上关于公司的投资风险分析,系根据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整理得出,鉴于无法保证公司既往均如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可能发生公告期后事项,因而本投资风险分析报告可能无法反映公司投资风险的完整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
主办券商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风险分析的报告》的盖章页)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