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告编制管理规定(2023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认真履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两网
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如需)。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会计年度、中期、季度报告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最新规定编制和披
露定期报告。
第二章 董事、 监事、 高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编制和披露。证券部负责具体编制及披露的准备工作。第八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董事会秘书在征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通知主办券商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十条 在报告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根据公司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共同制定出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如有)、定期报告编制、披露等各项工作具体时间表。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最新规定,拟订定期报告框架。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全国股转系统对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有关要求,在每年 1 月、4月、7 月、10 月上旬,由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门编制定期报告工作计划,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财务部下发定期报告需报送资料清单及相关工作底稿模板,证券部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框架。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初稿编制工作程序:
1、财务负责人负责安排财务部门专门人员配合证券部填制定期报告系统等有关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按照定期报告编报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会计报表等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提交给证券部,并保证所提供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各相关部门联络人应按时向证券部提交所应负责提交的信息,各部门负责人应
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证券部负责对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完成定期报告初稿。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审核。定期报告初稿报公司相关高管人员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对修改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重新复核,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审批。董事会召开前3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审核稿送
达公司各位董事审阅,形成定期报告上会稿。
第十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投票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形成决议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定期报告披露稿及相应决议文件进行复核、校对。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在正式的财务报告中签字后提交证券部,证券部在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并签署文件后,向主办券商提交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于预约的日期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披露信息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内部报刊(网站)、其他报刊(网站)登载或报道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但登载或报道的时间不得早于全国股转系统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且在不同报刊或网站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数据和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1、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2、公司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
3、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
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如因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提供材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