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经营成果等产生重大影响。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况
(一)变更原因及内容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
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对2022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 |
合并 | 母公司 |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3,023,332.28 |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79,461.26 |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 未分配利润 | 2,943,871.02 |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合并 | 母公司 | ||
2023.6.30 /2023年1-6月 | 2022.12.31 /2022年1-6月 | 2023.6.30 /2023年1-6月 | 2022.12.31 /2022年1-6月 |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528,266.58 |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431,021.17 | 27,976.79 |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 所得税费用 | 931,310.96 | 1,696,008.98 |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 未分配利润 | 431,021.17 | 500,289.79 |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