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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安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分析,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就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编制的《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2023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所述事项及内容。

二、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

三、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事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四、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4.68万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事宜。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飞、曾德长、李美红2023年8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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