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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序号

序号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公司安全、独立、稳健运行,确保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及本公司客户的利益,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公司安全、独立、稳健运行,确保本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全体股东及本公司客户的利益,根据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现已变更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履行关联交易的监督职能。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涉及业务部门、风险审批及合规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本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四)审批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外且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的一般关联交易;(五)审查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管理承担最终责任,监事会履行关联交易的监督职能。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涉及业务部门、风险审批及合规审查的部门负责人对关联交易的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并由本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四)审批本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外且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的一般关联交易接受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五)审查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六)监管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序号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3第七条关联交易管理具体组织职责如下:(一)本公司在管理层面设立关联交易管理中心,成员包括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法律合规部、授信审批部、授信管理部、计财部等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关联交易管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有:(1)负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负责关联方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报告,以及向本公司相关机构进行公布关联方名单;......(7)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日常管理,并对其进行相关培训和日常指导;......(九)上述相关机构负责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管理,并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第七条关联交易管理具体组织职责如下:(一)本公司在管理层面设立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牵头负责,该办公室下设关联交易管理中心,成员包括董事会风险管理办公室、法律合规部、授信审批部、授信管理部、计财部等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及关联交易管理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有:(1)负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负责关联方识别及信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进行报告,以及向本公司相关机构进行公布关联方名单;......(7)负责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日常管理,并对其进行相关培训和日常指导。其中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方50%以上股份等;......(九)本公司理财业务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应按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理财监管规定纳入本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管理,由本公司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公允定价和交易规则标准,资产管理部负责关联交易跟踪监测、数据统计等流程管理,并按照理财监管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义务。(九)(十)上述相关机构负责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关联交易管理,并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负责。
4第九条本公司关联方为按照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深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规定认定的关联方。以上关联方的认定见本办法附件一。第九条本公司关联方为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交所《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有关规定认定的关联方。以上关联方的认定见本办法附件一。
序号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5第十六条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分为一次性关连交易和持续性关连交易。持续性关连交易是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服务或货物的关连交易。持续性关连交易通常是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2.在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提供消费品或服务或进行的财务资助;......5.按成本基准公用行政管理服务;......7.根据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证券、回购证券或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第十六条香港联交所定义的关连交易分为一次性关连交易和持续性关连交易。持续性关连交易是指预期在一段时间内持续或经常进行、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服务或货物的关连交易。持续性关连交易通常是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交易。......2.在日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提供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服务或进行提供的财务资助;......5.按成本基准公共用行政管理服务;......7.根据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发行新证券、回购证券或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6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应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管理,明确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应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管理,明确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具体管理机制如下:1.本公司及时将关联方名单共享至控股子公司。2.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业务前做好关联交易排查。3.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做好事前报备及季度报告,并做好关联交易风险评估和控制,严格防范关联交易风险。4.本公司要做好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方发生的交易统计工作,并按照监管相关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或报告义务。
序号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7第四十条对于本公司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连交易(包括一次性关连交易和持续性关连交易),均需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遵守有关股东批准及通函、公告、书面协议及年度申报等的要求。其中,持续性关连交易签订的书面协议的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且本公司须就每一项持续性关连交易订立每年的最高总限额,并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相关年度最高总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并在本公司年报中确认该等交易是否:(1)在本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订立;(2)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及(3)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本公司委聘的审计师每年须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审阅持续关连交易,致函本公司董事会并抄送香港联交所。第四十条对于本公司属于《联交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连交易(包括一次性关连交易和持续性关连交易),均需按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遵守有关股东批准及通函、公告、书面协议及年度申报等的要求。其中,持续性关连交易签订的书面协议的协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且本公司须就每一项持续性关连交易订立每年的最高总限额,并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本公司委聘的审计师对相关年度最高总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每年均须审核持续关连交易,并在本公司年报中确认该等交易是否:(1)在本公司的日常业务中订立;(2)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及(3)根据有关交易的协议进行,条款公平合理,并且符合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本公司委聘的审计师每年须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的规定审阅汇报持续关连交易,致函本公司董事会并抄送香港联交所。
8附件一: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重要分行是指分行、一级管理行及直属支行或上述分支行同级别及以上级别机构,大额授信业务审批或决策权人员包括具有授信权限、统一授信审批委员会成员,资产转移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财务审批委员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等成员。附件一: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银行保险机构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二)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三)银行保险机构的董事、监事、总行(总公司)和重要分行(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重要分行是指分行、一级管理行及直属支行或上述分支行同级别及以上级别机构,;大额授信业务审批或决策权人员包括具有授信(含低风险和敞口业务)权限、定价权限、统一授信审批委员会等成员,;资产转移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包括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委员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财务审批委员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等成员。
序号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9附件二: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第十三条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附件二: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第十三条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其他类型的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本公司利益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股权投资、金融市场交易、商品买卖、捐赠或受赠、无形资产买卖或处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10/该制度涉及的“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统一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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