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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组织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公司内设的相关部门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跟踪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

(二)重点研究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关注公司重要客户、重点供应商、主要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

(三)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公司发展战略;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在决策前,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提供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并报送反馈给有关部门。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在对前条规定的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战略委员会应当将审查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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