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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锦能源: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30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事会办事机构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规则和表决程序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作为公司监督机构,应依法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办事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规则和表决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六条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部均应当提前十日将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会议。因故缺席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第十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表决方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十年内不得销毁。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通报甚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监事会讨论的议案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时发现的问题及改进的措施;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经会议讨论后向董事会提出相应议案;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后,与会代表应认真对提交的有关议案进行讨论,并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有权在监事会上充分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监事会。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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