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3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
第四章 议事规则 ...... 2第五章 附则 ...... 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总经理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应积极物色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人选,在董事提名和资格审查时发挥积极作用,并定期对董事会架构、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条例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每次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传真件等方式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
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应按照以下程序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初选人对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有意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推荐候选人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