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专项管理制度
(2023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第三条 为减少和避免发生违规交易,公司不建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变动、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提前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并如实向公司申报所开设的股票帐户和持有本公司的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至少2天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同时交证券部按规定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时间。
第三章 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一)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限制。
(二)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
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因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其他原因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三)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
当年虽可减持但未减持的股份次年不能再自由减持,即应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四)上述涉及的概念释意
持有:以是否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但在融资融券的情况下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转让:即主动减持的行为,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第四章 禁止行为第九条 禁止转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禁止窗口期买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禁止短线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对于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
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禁止期的起算点。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处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管理公司上述人员的身份及持股变动的自查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如下:
公司有权没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部违法违规所得收益,并依据买
卖公司股份金额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