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3年8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1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2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3第六章 附则 ......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监督和核查公司财务汇报程序、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成效,指导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协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独立董事的委员内由审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设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按照其职责范围进行任何调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时可向独立法律顾问咨询法律或其它独立的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收集有关审计事宜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各项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恰当程度,是否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五)公司内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每次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向全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传真件等方式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听清其他委员讲话,并进行交流,则所有与会委员应被视作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星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